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的通知
(穗档〔2014〕31号)
各区(县级市)档案局、市直属单位、市城建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
根据国家、省接收与征集档案的新规定,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档案局
2014年7月1日
2014年7月1日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规定
(2014年6月修订)
(2014年6月修订)
为维护广州的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结合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接收与征集活动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
(一)革命历史档案,主要是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权、军队、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旧政权档案,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北洋军阀、国民党和汪伪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民间帮会以及外国在穗机构的档案;
(三)著名人物的档案,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广州籍或在广州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广州籍知名人士的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州市以下单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贸促会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高等院校;
(十)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十一)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的机构。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务礼品、各类艺术美术作品)和科技档案,由市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市档案局制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应定期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中关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规定定期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协商同意,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应接收市级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市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市级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应接收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文字、图表、声像、实物 (含公务礼品、各类艺术美术作品)等档案。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应定期接收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简报、图册、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列入接收范围、应进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的接收期限:
(一)市属及其下属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或长期的档案在本单位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接收。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或事件结束起1年内接收。
(三)著名人物档案,随时接收。
(四)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自形成或者获得之日起5年内接收。
(五)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目录、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每年6月30日前接收。
(六)广州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档案和特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内接收。
(七)当年编印的内部资料及公开出版物,每年12月31日前接收。
(八)已故人员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接收。
(九)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2年内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移交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划分控制使用的档案范围,涉密档案须经本单位保密组织鉴定,未解密的档案需附说明不解密的依据及保密期限,已解密的将解密档案一并移交。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全宗卷、全宗指南、档案数据盘等档案检索工具、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接收计划接收市属单位档案。经市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档案方可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应报广州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方可适当延期移交。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征集档案范围: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广州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广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三)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著名人物的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四)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家谱族谱等档案资料;
(五)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传统工艺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六)散存在国内外的广州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七)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且反映广州历史文化的档案资料。
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可采取下列方法征集散存在国内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接受捐赠。对主动捐赠档案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由广州市国家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并依法给予适当奖励。
(二)收购。反映广州历史文化的国内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出资收购,收购价格协商解决。
(三)接受寄存。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保管的珍贵档案,档案所有者经与广州市国家档案馆协商,签订合同,市国家档案馆可实行寄存、代管服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接收与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穗档〔201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