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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农村保洁员招聘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农村保洁员招聘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农村保洁员管理工作,现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农村保洁员招聘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20日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惠州市农村保洁员招聘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行动方案》(惠市委办发电〔2018〕56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惠乡振办〔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保洁员是指全市各乡镇(街道)环卫所牵头组织公开选聘,由各村作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和公共区域保洁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保洁员的管理遵循县(区)统筹、乡镇(街道)落实、村居监督、公开遴选、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职责分工作为农村生活保洁员队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各乡镇(街道)落实农村保洁员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推动农村保洁员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和监督农村保洁员专项资金;负责制订农村保洁员选聘、考核考评实施细则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保洁员队伍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保洁员公开选聘、核定人数及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保洁责任区;负责采购并配足清扫工具、收运车辆等保洁设备。
  第六条 村(居)负责规划选定本村落垃圾收集点、临时存放点、提供各类清扫归置场所;负责宣传、督促村民做好房前屋后卫生保洁工作,并自觉将各类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至临时存放点。切实保障农村保洁员顺利开展日常工作,加强农村保洁员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爱国卫生大扫除活动。
  第七条 农村保洁员的选聘遵循公开遴选、优先本村劳动力的原则。具体选聘办法及流程由各县(区)按照实际情况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农村保洁员优先考虑为本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男性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二)农村保洁员聘任时应优先考虑本自然村落村民,尤其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农户。
  (三)聘任以自愿报名和推荐相结合,候选人必须公开公示并经村委会初步审核。
  (四)村(居)必须同正式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并建立用工档案。
  第八条 农村保洁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协议中明确本村保洁员的保洁责任范围和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 农村保洁员的配备数量。各乡镇(街道)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常住人口、地域面积、自然村数量等,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备一支稳定高效的保洁员队伍,确保辖区内所有村庄始终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条 农村保洁员工作实行分片或包村包干责任制。负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具体为“六边一区域”(路边街边、村边、房边、田边、水边及公共区域)范围的卫生保洁工作:
  (一)负责辖区省、县、乡道两侧排水沟(或路肩边缘)以外和村道路面及两侧的卫生保洁工作,负责辖区村内道路、绿化带、房前屋后、排水沟渠、公共场所等的卫生保洁及杂草清理;
  (二)负责清理线杆、墙体、树木上各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三)负责垃圾设施的日常管理、清理保洁;
  (四)负责村内公共厕所的保洁工作;
  (五)完成镇、村(居)交办的与保洁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农村保洁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鼓励采取上班制,每日清扫清理责任区不得少于1次,公共厕所的清理每周不少于10次。不得露天焚烧垃圾,每天必须保洁维护垃圾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保洁员工作标准和要求:责任区内路面、公共区域无杂草、无积水、无堆积物、无明显的可视垃圾;线杆、墙体、树木上无各种乱张贴;渠道畅通无淤塞;村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设施整洁、清洁;公共厕所干净无明显异味。
  第十三条 农村保洁员其他工作要求:
  (一)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环境卫生常识,努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好、使用好环卫设施,作业时必须穿着环卫服装;
  (三)主动参与市、县、乡镇、村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参与农村基础设施保护工作,发现损坏农村公路、排水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行为,应及时报告村(居)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保洁员工资补助经费按现行的市、县补助标准和现下拨人数的补助总额统一下拨至各乡镇(街道)环卫所、镇(街道)爱卫办,各乡镇(街道)结合行政村和自然村数量,合理确定聘用保洁员数量,可结合实际安排一定的镇级工资补助,根据工资补助总量和保洁员责任任务量,最终确定每名保洁员工资补助标准,建立工资补助发放台账,明确年终绩效标准,按月采取直接划账发放工资补助。工资待遇中原则上应划定不少于20%作为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保洁员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通过月度考核,结合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对农村保洁员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劳动纪律遵守情况。包括上下班时间、有无违纪情况、出勤情况、按规定着装情况、执行领导交办任务情况、有无擅自转包路段给他人情况等;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路面清扫情况、垃圾清运情况、垃圾收容设备维护情况、绿化带保洁情况、线杆墙体乱贴乱画清理情况、沟渠河塘周围垃圾清理情况等;
  (三)其他考核情况。各类会议参加情况、上级组织培训参加情况、环卫设施及劳动工具维护情况、协助开展清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情况、主动参加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得分与村级保洁员岗位考核工资挂钩。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发放绩效考核工资的100%;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得分在70-89分的为称职,发放绩效考核工资的90%;
  (三)得分在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发放绩效考核工资的80%;
  (四)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发放绩效考核工资的50%。
  第十八条 对年度保洁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农村保洁员由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全年度各月考核均为优秀的,优先作为评优评先活动参与对象。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不称职的村级保洁员,予以批评,扣发考核工资,一年内有3月次以上考核不称职的,不予继续聘用。
  第二十条 对日常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农村保洁员,依约直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农村生活保洁员队伍的业务主管部门参照落实并可具体制定保洁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意见由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