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发文字号:粤建房〔2021〕31号
- 公布日期:2021.02.10
- 施行日期:2021.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202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提高政治站位,制定配套政策
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对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国家十部委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密切合作
各地要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政法、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单位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通过成立工作专班等方式,协同做好本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强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大力开展《民法典》等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加大对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基层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物业服务行业重点人群和从业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教育力度,切实提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全社会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认识,促进广大居民合法理性维权、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既要宣传先进典型和事例,又要客观报道物业管理中的不良现象,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1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督促指导,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及时完善住宅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2月10日
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2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