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创规字〔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科技创新领域简政放权改革,我们对《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穗文〔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市科技创新委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经费,包括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
  本专项资金为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广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设立,用于推动我市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源头创新和创新环境营造。专项资金规模和执行年限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财力许可确定,调整申请程序具体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科技创新委实施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项目组织单位应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科学配置。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加强专项资金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升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补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其中: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科技计划专项目标任务,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补助对象满足认定补助/补贴条件,财政资金对鼓励实施的行为(研发投入、机构建设等)或科研行为的效果给予补助,经相关部门核定补助金额后一次性拨付的资助方式。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视其平台运行和提供共享服务数量质量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
  (三)科技金融方式。指通过信贷风险补偿、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的资助方式。
  (四)其他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市科技计划类别设置,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支持:
  (一)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对其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后补助。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采取科技金融资助或后补助。其中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财政科技经费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具体支持方式、经费额度等由市科技创新委结合科技计划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九条 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经费开支参照执行。

  第十条 直接费用指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直接支出。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事业单位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在劳务费/人员费中列支。项目组成员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其人员费可从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劳务费/人员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并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的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项目经费资助金额。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对单项 10 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用应重点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安排计划。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财政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项目预算的经济合理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进行评审。对事前资助的定额项目,预算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立项。对非定额资助项目,预算评审对经技术论证建议立项项目,应就项目预算总额、经费结构合理性、资助总额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事前资助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 40%。市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运行服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 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涉及经费拨付等应当报市科技创新委,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二) 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三)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报市科技创新委备案,由市科技创新委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包含财务验收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才能通过项目验收。
  申请财务验收时,财政支持经费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3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使用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通知其整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市科技创新委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5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针对重点环节建立抽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实施的财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创新委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涉嫌存在弄虚作假等财经违法行为,但尚未作出相关结论的;
  (二)重要关联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拒绝配合或阻挠、拖延依法实施的财经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