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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我省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开采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我省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开采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28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全省上下积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其中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和采砂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未能明确,是影响审查发证工作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现对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小型粘土和采砂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矿泉水和地热(温泉)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水源地水文地质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有采点布置图;
  (二)设置与作业场所、厂区道路、车间通道等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等安装、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器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按规范做好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五)机器设备转动、传动等部位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坑、沟、池有盖板、工作平台有围栏;
  (七)特种设备按规定登记、检验和持证运行。
  三、卤水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简易开采设计方案及工程布置等图件,有水源地水文地质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有采点布置图;
  (二)井口装置必须满足开采工艺和带压修井技术要求,其承压力不得低于高度工作压力的1.25倍;
  (三)钻修井过程中,有严格的防坠落、防倒塌、防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四)凡生产有毒有害的场所,必须有防毒害的设施,硫化氢浓度应小于10mg/立方米,应挂防火、防毒安全警示标志,并有安全监测监护措施;
  (五)有防地表沉降措施;
  (六)对压裂、酸化、射孔、爆破等井下特种作业,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七)生产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电器设备安全可靠。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其照明度应符合规定。
  四、小型粘土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简易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
  (二)开采方式应采取自上而下开采。严禁在下部掏采。采场高度超过10m时,必须实行分层开采,台阶坡度不大于55°。铲装和运输原则上采取机械作业;
  (三)排水、防洪系统健全完善。有防山体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不得使用简易配电板(箱)。机械设备的传动部分有安全防护装置;
  (六)厂房不得使用简易材料搭建。
  五、河道采砂按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六、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开采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目录,指定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文件。
  七、小型粘土指年产矿石量小于6万吨的粘土。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