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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社管规字〔2019〕1号)



各区民政局,市有关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确保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器械、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辅助器械租赁、技能培训和就业、权益保护、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

  (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对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他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等。

  (五)其它公益类。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心理调适、平安创建、群防共治等社区活动。


  第四条 公益创投活动资金由承办服务费、绩效评估费及项目资助资金组成,由主办单位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每个项目以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60%且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自筹资金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益创投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招标立项和项目需求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

  (六)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5A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承办单位在承办年度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


  第七条 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备开展公益慈善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六)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上年度的品牌项目或优秀项目的创投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项目实施地为广州市,项目应在资助年度内完成实施计划。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征集由主办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以会议动员、专题培训等方式,提供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服务,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每个社会组织只可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性质、受益人群分析、服务需求分析、工作计划、项目创新性分析、服务效果预测、团队组成、项目预算、突发情况预测及应对机制等情况。申报书示范格式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布,供创投主体查阅下载。创投主体应按照示范格式如实填写。其中,工作计划需另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需另附《自筹经费筹措方案》。

  (二)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最近一年的会计报表,专职工作人员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签订的劳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已参加评估的提供评估等级证明,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各项收入不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和会员分配保证书,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一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的监督下,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抽取5或7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承办单位觉得有必要,可就某类别公益创投项目专门设置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应主动向主办单位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主办单位也可要求该评审小组成员回避。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受理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小组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公益创投项目,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分标准》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布。每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在资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对评审小组核定项目资助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创投主体,由承办单位召集进行说明并协调,协调一致的由创投主体签字确认,协调不一致的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应当按不低于20%比例从中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

  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主办单位提交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负责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公示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质疑或投诉,承办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 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主动终止项目、项目末期评估不合格、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该创投主体下一年度公益创投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创投主体提交的《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正式签订。


  第十八条 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分3期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拨款。经主办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支付程序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合同签署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6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核拨2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不含按国库支付程序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 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提供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条 开展督导工作。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季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督导。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总结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创投主体应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开展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等载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并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激活各界参与热情,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


  第二十二条 做好项目档案归档和项目总结。创投主体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资料按档案制作要求整理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总结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承办单位。重点评估机构是否健全,团队分工是否明确,项目宣传是否到位,项目评审是否公正公平,培训、指导、督促是否到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创投主体对承办服务是否满意,执行本办法及《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是否严格,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二)评估项目绩效。按照每类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部分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核实项目管理是否执行到位,检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助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评估项目满意度。评价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满意度以及社会对服务项目的认可度等。

  (四)评出品牌及优秀项目。每一届的公益创投应评出不多于20个的品牌和优秀项目,品牌和优秀项目应具备服务效益好、社会影响广、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由主办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推荐,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社会资金全额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创投主体应当主动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并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出具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创投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对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及时、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九条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


  第三十一条 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予资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