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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9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活动、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和品牌推介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申报,根据“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组织有关听证论证活动、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

  (三)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展位费(含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租金,一个基本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公共布展费;

  (二)组团单位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访问国家和地区补助标准计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支持;

  (二)对新兴市场如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展位费的70%;

  (三)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自办类、政府指导类等重点国际性展览项目,企业展位费可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四)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对公共布展费、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第九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专项资金团体项目申请:

  (一)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二)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授权(委托)组织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单位或团体;

  (三)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四)组织参团的广州市注册企业达到10家以上(含10家)。


  第十二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本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已申请国家、省及其他同类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本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负有宣传推介广州的义务,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展位中展示代表广州的标志,协助派发宣传广州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所列支持内容,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拟申请团体项目的,应在参展前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资料,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团体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如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单位资金申请表、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企业对申请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明材料;

  (六)项目组织单位(团体项目)还应提交组展机构邀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有关批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申请材料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初审意见,统一由市外经贸局受理和初步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可采用追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委托中介机构的有关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申请或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取消其5年内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