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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按新机制办学的高等职业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按新机制办学的高等职业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55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发[1999]2号)精神,我省从今年起,按照新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通过旧校改制和创建新院校,开办高等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实行以收费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办学机制,旨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技能型的高级专业人才。考虑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制和办学特点,为扶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现就我省按新机制办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1、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须具备省级以上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资格证书和招生计划。未经省级以上高教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名义招生和按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2、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提供相应的实习场地,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并严格按半理论半实践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以保证教学质量。办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招生资格。
  3、为了便于管理和保持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统一性,按新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设学费、住宿费两项。因教学需要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课本资料费,必须按实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定期公布的财务制度。除此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向学生推销生活、学习用品。
  4、我省按新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的不同分两类,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住宿费一般宿舍为每生每学年500元,符合公寓标准的(见粤高教基[1998]20号规定)经批准可上调50%。
  5、民办(私立)高等职业院校实行按成本收费的政策,其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上年生均办学费用提出,送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各高等职业院校应遵照执行,并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附: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