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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州市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州市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获得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确保省扶持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高效、合理、规范使用,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广州市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反映。
市信息办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示范)生产线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其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8〕33号)、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粤信厅函〔2008〕944号)和我市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获得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确保省扶持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高效、合理、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是广州市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省扶持资金和市财政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级市)的信息产业主管机构和财政局配合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落实了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书内容,提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明确项目各阶段考核指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按规定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文件。
  (五)已与省主管部门签署《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
  (六)广州市财政的配套资金仅限于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配套。
  第四条 资金配套及拨付
  (一)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资金,并按省财政扶持资金分期拨付计划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级市)应结合实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配套扶持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由市信息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作他用或超范围使用。
  (三)项目外协和采购应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外协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外协工作的能力。
  (四)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责任分工和资金分配计划,主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完备的合同,约定权力和义务,明确承担项目的具体目标、内容和资金使用管理方案。主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并对项目资金违规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成立由各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各参与单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落实本单位的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调整
  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因技术和市场等变化,致使原项目实施方案不能继续执行,需要调整涉及项目主要设备采购、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内容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方案,调整后的项目方案提交专家论证。
  (二)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三)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向省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四)省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按变更方案执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市财政配套资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绩效评估
  (一)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分别负责实施的,各个承担单位要分别制定绩效目标,并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三)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在每阶段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阶段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
  (四)项目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由多个承担单位分别负责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交评估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由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
  (二)广东省发展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提交项目调整的相关审批文件。
  (四)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五)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六)项目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未按规定完成又无合法原因的,主管单位有权追缴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延期完成的,应提交说明报告,并征得省、市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转移、挪用或超出项目使用范围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主管部门将对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纠正或追回,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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