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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物考古工作程序,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7月24日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出让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土地出让或工程建设6个月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考古工作条件,并对考古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申请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供应方式;
  2.拟申请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相关情况说明;
  3.如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立项项目,需出具相关文件;
  (二)规划批复文件;
  (三)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并标注拟申请地块的四至范围。

  第五条 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齐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考古发掘单位实施所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的考古发掘单位。
  其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直接委托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为考古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一)完成用地红线范围的边界桩点确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建(构)筑物拆迁,地表清理,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山坟迁移;
  (三)取得勘探区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考古发掘单位完成安全交底。必要时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地下管线迁移。无需迁移或确实无法迁移,但在勘探时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通知勘探区内重要管线的权属单位现场监护;
  (四)完成地铁、人防、国防通信等地下设施的情况摸查,并与相关负责单位沟通,确定考古工作的安全范围;
  (五)不存在妨碍考古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发掘单位联系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申请单位联系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并提出考古勘探工作计划。
  对具备文物勘探条件的,由考古发掘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合同。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明确考古工作量、工作经费、工作时限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具备考古勘探工作条件的工作区域和必要的协助,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在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进驻建设用地现场并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属于市土地开发中心储备用地的,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文件,直接与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确定考古工作面积后,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对考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在考古工作开展前负责完成勘探区域的围闭工作;
  (二)在考古工作开展前完成勘探区域内混凝土地面和建筑废弃堆积等清障工作,必要时清运余泥;
  (三)为考古发掘单位提供考古工作所需的临时建筑设施(包括值班和临时住房等)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电等设施;
  (四)负责做好考古发掘单位与当地街道、村镇、原业主、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负责做好工地的安全保卫,并协助做好考古工作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 考古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提交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其他工程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考古发掘单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和文物保护意见函告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无需开展考古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组织土地供应。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进行考古发掘,并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考古发掘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考古发掘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可直接委托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责任分工,按照分级财政负担原则,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的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在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的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配合其他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考古发掘单位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编制经费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第十二条 在具备文物考古勘探工作条件和不存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每万平方米需考古勘探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一般考古勘探项目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50万平方米以上考古勘探面积的特大项目除外。如需考古发掘的,时间另外计算。

  第十三条 2013年5月1日《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实施前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工程建设前完成,考古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正在进行或尚未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