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18.12.10
- 施行日期:201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己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0日
2018年12月10日
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在中山居住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三)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外国人。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两部分都由个人缴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调整、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停缴半年后才可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个人自愿缴存者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个人自愿缴存者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住住房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三)符合本市其他提取情形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参照本市关于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并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
以个人自愿缴存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以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直接冲还当月偿还贷款的本息。自愿缴存者个人账户必须确保有足够余额用于划扣当月公积金贷款还贷本金利息,若因余额不足导致还贷逾期的,还贷逾期信息将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愿缴存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将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涉及相关税收的,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