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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佛农农通〔2021〕1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淡水鲜活食用水产品试点品种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佛农〔2018〕223号)、《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农〔2016〕127号)、《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岭南特色水果种植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农〔2016〕149号)、《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农〔2016〕125号)、《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畜牧行业风险监管规定的通知》(佛农〔2017〕75号)、《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市级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6〕54号)、《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保险保额和保费的通知》(佛农函〔2011〕34号)、《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6〕160号)等规范性文件8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