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的《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有供水功能水库的具体范围由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增加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黄冈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黄冈河流域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由饶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上述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三)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项修改为“(四)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黄冈河流域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黄冈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六、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黄冈河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黄冈河流域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三)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
(四)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已有的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污补救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
七、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五十三条:“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饶平县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的,饶平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供电企业发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电的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的规定。
此外,将条例中涉及到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改变或者职能调整的有关主管部门统一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予以修改。
《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