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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粤环发〔20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