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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人社〔2019〕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19年12月20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缴纳。我市鼓励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我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承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比例提高100%。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购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保单,并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附件1)。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向保险公司发出《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附件2),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拖欠工资的书面调查认定结论,在3日内无条件地向指定的工人账户支付款项。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保险到期后工程仍需继续施工的,应当在保证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持相关材料和保单原件,到原保险公司办理续期。施工单位不到原保险公司办理续期的,可以到我市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开具新的保单保函。

  第八条 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对办理银行保函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银行保函的保证金额比例降低50%。对办理银行保函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银行保函的保证金额比例提高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银行保函的保证金额提高100%。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开立银行保函(附件3)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工单位开立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或电子版交付给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查,银行保函正本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附件4),开户银行收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交通(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时,可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通知开具保函的银行在担保范围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完成资金拨付后,应函告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银行保函到期后工程仍需继续施工的,应当在银行保函到期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持相关材料和银行保函原件,到原开户行重新开具。施工单位不到原开户行重新开具银行保函的,可以到我市其他商业银行开具新的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附件5),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销银行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路、水运工程应在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公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欠薪举报投诉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附件6),施工单位凭核销通知书和保函正本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银行保函暂不予核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在我市已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可不另行开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应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可将资金拨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存入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五方协议(附件7),约定保证金的存缴、提取、退回、银行的函告义务等,明确因欠薪而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资等内容。
  第十五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首次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同一个施工单位在我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低50%,该施工单位在我市有多个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50%,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100%,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施工单位在承接新的项目(交通工程除外)时,现金缴存的保证金累计已经达到上限的,不再现金缴存,应当以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开立缴存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等材料交付给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工人工资数额后,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发出书面《佛山市工人工资保证金现金提取函》(附件8),开户银行应在收到提取函内3个工作日将相应资金划拨到指定的工人账户。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交通(公路、水运)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欠薪时,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直接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工资拨付到被欠薪工人个人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使用保证金后3日内,要将使用情况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附件9),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我市有多个项目的,其中一个项目完工后,对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应缴数额的部分,可以申请退回。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与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查该施工单位在我市在建项目数量及现金存缴的保证金总额,对施工单位该项目存在超出第十五条应缴数额部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路和水运工程应在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欠薪举报投诉的,由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附件10),施工单位凭退款通知书、五方协议、账户等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退款等手续。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后,应当将保证金账户内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同时将退款情况函告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可以转换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转换后凭保函、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工人个人欠薪金额占全部欠薪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承保金额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支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或补办。不按时等额补足补办的,由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 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轨道交通等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缴尽缴。对未及时缴清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通报本部门掌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样式参考)
  2.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式参考)
  3.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式参考)
  4.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样式参考)
  5.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样式参考)
  6.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样式参考)
  7.工资保证金现金存缴五方协议(样式参考)
  8.工人工资保证金现金提取函(样式参考)
  9.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样式参考)
  10.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样式参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