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批复(1990) 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批复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七日)
省劳动局:
粤劳锅函(1990)532号请示收悉。同意《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3点中“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两年检验一次;出厂超过十三年的,每年检验一次”的规定,修改为“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两年检验一次”。请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