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清远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局水资源规划法规科反映。
清远市水务局
2018年8月13日

清远市水务局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以及《关于推进“双随机”监管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清商改办函〔2017〕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有关科室、直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和其他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规划法规科负责统一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担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局领导、各业务科室、水政支队按照随机抽查结果派出检查人员参与实地抽查。
  办公室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条 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水利行业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应当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责任科室或单位等要素。
  随机抽查事项基础清单由水资源规划法规科负责组织拟订,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应当根据抽查事项特点以及检查对象数量、检查人员情况和检查手段、检查要求等,及时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市政府其他部门或市县政府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提出,经签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后,由水资源规划法规科作出调整。
  第七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被许可对象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依法需要接受其他方面监督检查的由有关科室和单位纳入相应类别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负责更新。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局系统所有持有《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职务、执法证号、所在科室或单位等。
  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检查人员由水资源规划法规科负责更新。
  第九条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专家与第三方机构库由承担监督检查的科室和单位负责建立和更新。参与检查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可以采用随机抽查方式产生。
  第十条 采取书面检查等非实地检查方式的,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单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科室或单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采用实地检查方式的,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单位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所抽查人员包括《清远市水务局2018年双随机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A)》局领导1名和《清远市水务局2018年双随机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B)》其他执法人员1至2名组成。
  在可以满足检查需要的情况下,抽取检查人员时应当剔除一个检查周期内已参加过该项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近亲属,或者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单位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单位可以制定检查计划,一次性抽取多批次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检查表格。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单位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内容、比例、频次、方式、要求以及抽查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每次应不少于2名。
  实地检查应当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检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以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身份参与检查,应就其专业性意见签名或盖章,但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应当全程留痕。
  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存档。
  行政许可事项抽查应当对应许可决定逐项建档,其他检查应当对应检查对象逐一建档。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通过局门户网站即时或分批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应当标明抽查事项类别及公开批次,并应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检查结果等要素。
  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结果中,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
  第二十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办理;应当给予行政科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水政支队;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综合分析和研判监管信息,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