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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规通〔2015〕94号)



各科室、基层单位: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13日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工作,有效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是指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地测绘而形成的成果,包括有关数据、报告、图件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其他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整体完工或项目分期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的规划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绘,形成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和测绘图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竣工测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包括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等;

  (二) 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 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的要求作业,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内容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报告包括建设工程实测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有关技术指标、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场地清理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图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竣工规划测绘图、建设工程地下空间竣工规划测绘图,以及其他必要的图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成果要求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报告和竣工规划测绘图件内容必须为实测成果,必须全面、准确、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竣工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以直接测量数据为依据,并经计算得出的规划技术指标数据的,计算的标准、方式应与规划管理要求一致。

  2、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要求

  (1)平面布局应体现建筑幢数、建筑位置、建筑尺寸、建筑间距、退让红线距离,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平面关系等内容与规划许可的对比情况;

  (2)空间布局应体现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等内容与规划许可的对比情况;

  (3)有关技术指标应体现建筑面积(包括规划条件确定的各种建筑功能的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面积(或停车位)及交通出入口等内容与规划许可的对比情况;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应体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内容与规划许可的对比情况;

  (5)建筑功能应体现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功能的面积、空间布局等内容与规划许可的对比情况;

  (6)临时建设清拆情况应体现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场地是否已经清理等情况。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图件要求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总平面图按1:500比例测绘,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边界,建(构)筑物、绿地、道路、交通出入口、围设等的平面位置、四至距离、尺寸、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2)建筑单体竣工规划测绘图应标明建筑物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包括规划条件确定的各种建筑功能的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及地坪标高;

  建筑间距包括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竣工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等,应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

  建筑高度包括建筑轮廓线各部分的高度,平屋顶建筑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坡屋顶的建筑应标注屋脊高度和檐口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建筑层数应标注各部分的层数,对底层车库、(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地坪标高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3)建设工程地下空间竣工规划测绘图应包括地下空间边界、停车范围界线、通道和其他设施四至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区分停车类型的,应标准分区界线;

  (4)单项道路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测绘图按1:1000比例测绘,应标明道路(含桥梁)断面宽度(断面分配形式)、道路长度、路面标高、中心线位置、各种管线位置和排水管管径。

  4、对部分数据测量上有难度的应当主动与规划管理部门协商,可用相关数据的计算结果代替,但必须附注和涉及知识产权说明。

  5、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必要时,可附现场照片。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规划测绘成果,并进行现场核查。竣工规划测绘成果内容不符合本规定或与现场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退还建设单位责令补测或重测。

  建设工程项目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其竣工规划测绘成果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 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引起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测绘成果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