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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惠农〔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惠州市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
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农业厅《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粤农〔2007〕1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总结和评价。
  第三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依据是:省农业厅《广东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关于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自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第五条 凡列入市县(区)自等资金扶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后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核查经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执行和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农民投工投劳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查县(区)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足额,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投资、财务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及《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粤财农〔2005〕117号)和《惠州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惠农〔2006〕78号)等规定和要求,资金监督是否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或意见。
  (四)项目管理和机制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资料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的效益,包括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核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第七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市县(区)自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县、区农业局)初验报告。
  (三)项目建设总结。包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四)项目申报书(含可行性报告)。
  (五)市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七)项目县(区)对项目建设的有关组织管理文件。
  (八)各阶段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由具备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基建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十一)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
  (十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年验收,当年的项目,在翌年5月前验收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市农业局向被验收项目县(区)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条 各县(区)要成立农田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成立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成员由农业、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议案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组织建设单位要形成初验报告,同申请验收报告一并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申请,组织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听、看、查的办法进行。验收小组听取被验收单位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汇报;查阅财务档案、项目建设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评价。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实施与建设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的条件是:项目建设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工程质量、县(区)配套资金投入、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建立了长效管护机制。


  第十五条 对实施成效显著、验收合格的项目,对其组织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除责令限期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外,市将对项目组织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和减少或暂停对项目所在县(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