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二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二)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三)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我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局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略)
附件1
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编 号 | 申请 时间 | 申请人 | 申请内容 | 受理形式 (当场、书面、网上) | 答复 时间 | 答复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 信息提供 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