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公发[2019]1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业务办理条件、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二、户口已登记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或者学历人才公共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在不同居(村)委会集体户间、不同人才公共户间、不同学历人才公共户间进行户口迁移。
三、户口已登记在家庭户的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以投靠类理由将户口迁移至本市集体户内。
四、《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且办理时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
五、《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被投靠方,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户口登记在家庭户的被投靠方,其与该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二)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六、《实施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承诺书(委托书);
(三)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所提交的承诺书(委托书)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
七、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八、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九、提交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并在有效期限内。所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没有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开具),是指公章印模清晰、记载项目完整齐全、记载信息准确。有效期,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分两种情况:标注了有效期限的,以标注期限为准,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原则上有效期限不超过90天。
十、已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且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以查询结果为准且无需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系统不能查询到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十一、夫妻关系证明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投靠子女的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关系证明,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为准,且其载明的信息与公安机关记载的户籍信息一致。
十二、公安机关在受理户口迁移申请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视情核实基本情况、居住情况、房屋门牌,核查申请人(含随迁人)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
十三、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需补充相关材料。
十四、《实施办法》第九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已在异地随父(母)亲办理了户口的出生登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十五、《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员范围包含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
十六、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干部身份)和行政调配随军家属,应当在办妥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后,再提出入户申请。
十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可在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年内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本市。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的,户口统一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十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情形,此处的“毕业”包含“结业”。
十九、《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是指以居住证办证记录为依据,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
二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每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记录。
二十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被处理的记录”,是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申请户口迁移而被取消申请资格、被注销、退回原籍,或涉嫌犯罪而被依法处理的记录。
二十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主符合条件迁移”,是指户主迁移到自有房产处的情形,不包括户主符合其他市内迁移条件的情形。
户主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户内人员,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待其他户内人员户口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后,公安机关再继续为户主及户内的配偶、子女办理业务。
二十三、《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具体按照市公安局印发的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开展。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集体户。单位已建立集体户,现提出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建立集体户的,应将已建立集体户内人员的户口迁往新建立的集体户内。
二十四、发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在作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固定证据,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进行登记标注。
二十五、发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发现单位应当固定证据,并书面通报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9日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