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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管理办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管理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原产地证签证工作模式改革,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片区”)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及各区域性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有关规定,结合《质检总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原产地签证工作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管理是指深圳局根据产品签证风险程度,建立敏感产品清单,依托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平台,对前海蛇口片区内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采取“清单外产品即报即签,清单内产品快审快签”的便利化签证管理模式。
  第三条 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风险管理原则。以签证风险管理为原则建立签证清单,签证风险程度高的产品列入清单内产品,签证风险程度低的产品列入清单外产品。
  (二)差异化原则。对清单内产品的签证管理依托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平台便利守信企业,管控失信企业签证风险。
  (三)便利化原则。对清单外产品的签证管理实施便利化措施,促进前海蛇口片区外贸发展。
  第四条 深圳局产地证处(以下简称“产地证处”)负责建立原产地证签证清单,指导深圳局下属负责前海蛇口片区内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签证机构”,并与产地证处合称“签证机构”)开展签证工作,负责前海蛇口片区内企业自愿在产地证处申办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
  分支签证机构负责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管理措施的实施,对前海蛇口片区内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开展便利化签证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签证产品,其风险属性为高,列入原产地证签证清单,称为清单内产品:
  (一)被列入给惠国敏感产品清单或国外海关对签证产品原产地标准退证查询比较集中的;
  (二)受限于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国内目前未能生产的;
  (三)产品的核心部件在国内组装生产,但未能进行实质性改造,即加工后不能改变H.S四位数税目号的;
  (四)产品的主要核心部件依赖进口,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不明产地原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或FOB价的百分比临界40%的;
  (五)日常签证抽查发现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情况较多的;
  (六)其它政策性规定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严管的产品。
  未被列入清单内产品的,称为清单外产品。
  第六条 产地证处对签证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定原产地证签证清单,并及时在深圳局网站公布原产地证签证清单及其动态。

  第七条 深圳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在申办签证清单内外产品原产地证书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AA级、A级企业和出口装备类货物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B级企业,以企业原产地声明形式申报原产地证的,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于接受实地调查;
  其他B级企业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免于接受实地调查;
  C级及D级企业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并接受实地调查。
  第九条 AA级、A级企业以无纸化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其签证存档资料以电子方式自行留存;
  B级企业以无纸化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其签证存档资料以纸质方式自行留存;
  C级及D级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签证存档资料。
  第十条 实施签证抽查时,对AA级、A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降低50%;
  对B级企业按照原定比例进行;
  对C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增加50%,并根据情况启动实地调查程序或要求企业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
  对D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增加100%,并启动实地调查程序或要求企业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
  第十一条 签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企业申办的原产地证书实施系统自动审签并辅以人工抽查复核。
  系统自动审核正确的证书,属AA级、A级企业的,无需人工抽查复核;属B级企业的,抽取一定比例进行人工复核;属C级及D级企业的,应当每份必复核。

  第十二条 相关自贸协定涉及原产地声明人条款的,产地证处可将前海蛇口片区内AA级企业报送至质检总局,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告,允许其作为清单外产品的原产地声明人。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原产地证时,B级以上(含B级)企业免于接受实地调查,免于提交相关纸质证明资料;
  C级及D级企业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四条 B级以上(含B级)企业以无纸化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其签证存档资料以电子方式自行留存;
  C级及D级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时,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签证存档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签证抽查时,对B级以上(含B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基础上降低75%;
  对C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增加25%,并根据情况启动实地调查程序或要求企业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
  对D级企业抽查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增加50%,并启动实地调查程序或要求企业提交异地调查结果单。
  第十六条 签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企业申办的原产地证书实施系统自动审签并辅以人工抽查复核。
  系统自动审核正确的证书,属B级以上(含B级)企业的,无需人工抽查复核;属C级及D级企业的,应当每份必复核。

  第十七条 签证机构通过签证抽查、申请人档案保存情况检查等措施对前海蛇口片区内原产地业务企业进行监管,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的采集、录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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