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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明火祭祀严防发生火灾的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明火祭祀严防发生火灾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森林火灾多发期,为倡导文明祭祀,有效预防山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间、林区、田间、草地、居民区周边、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等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上坟点烛、烧香、烧纸钱等使用明火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烧荒、烧灰积肥、炼山、烧土坎、烧田埂和焚烧农作物废料等生产性用火;
  (五)未经批准进行爆破作业等;
  (六)其他易引发山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山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19”或“110”报警。
  特此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5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