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中贷款额度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 发文字号:广州银营发〔1999〕287号
- 公布日期:1999.05.20
- 施行日期:1999.05.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中贷款额度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银营发[1999]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其他商业银行:
为推动我市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现将广州市今年计算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总额的两倍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合并计算其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 今年最高贷款额度为16万元。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