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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海法规〔2014〕8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

  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港东河道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东河道,是指珠江广州河段东圃特大桥至人民桥之间的干流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东河道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 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10节,不得低于4节。
  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七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一切手段加强了望,做好应急准备。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离开码头航行;能见度小于2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离开码头航行。
  能见度低于前款规定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桥梁轴线上下游200米内水域追越和会遇。
  船舶在解放大桥到炮台石河段航行,吃水在2.5米以下的船舶应避离深水航道(南岸一侧),让吃水在2.5米以上的船舶先行通过。禁止吃水在2.5米及以上的船舶在解放大桥至炮台石河段的航道内追越和对遇。
  船舶在炮台石至三浪石礁石区水域会遇时,逆水船舶应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候顺水船舶驶离礁石区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船舶应当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船舶需追越时,应当提前用声号或者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告知前船,取得同意后方可追越;追越时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予以配合。

  第十条 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应当在星海音乐厅、广州塔或者琶洲会展中心对开水域掉头。
  除特殊原因外,禁止向右掉头。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者拖锚的方式,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避免横越他船的船艏。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船舶靠、离码头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未靠稳或者已离开码头时,禁止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设有过江管线标志和桥梁轴线上下游200米范围内水域抛锚,或者拖锚行驶。

  第十五条 从人民桥起至江湾大桥止的两岸码头靠泊宽度应当限制在15米及以内,从江湾大桥起至东圃特大桥止的两岸码头靠泊宽度应当限制在30米及以内。


  第十六条 从事珠江日夜游的船舶靠离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或者AIS设备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广州内港海事处)报告动态和载客人数。

  第十七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离开主航道,并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广州内港海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 东河道人民桥至华南大桥河段设置为交通管制区,除客船、军事船舶、公务船、保洁船、体育运动船艇外,其他船舶、设施不得进入。特殊情况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后才能进入。

  第十九条 鸭墩关涌口至珠江广场南岸距岸100米水域内为体育训练水域,过往船舶应当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进入东河道,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航行活动计划交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游艇进入东河道应当按照已核定的航行活动计划航行、停泊或者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进入东河道的游艇应当满足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告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未持有有效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在东河道航行。

  第二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展会主办单位需在东河道组织试游试驾或者其他水上活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东河道通航安全和防污染需要限制进入东河道游艇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所在港区悬挂热带气旋1号风球时,所有船舶应当做好防台准备,客船、渡船和游艇应当尽早落实防台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广州内港海事处)报备。

  第二十七条 所在港区悬挂热带气旋2号风球时,所有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进入防台状态,客船、渡船和游艇应当停止航行。

  第二十八条 所在港区悬挂热带气旋3号以上风球时,船舶在疏散过程中,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船舶抛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抛锚时间和位置,锚泊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锚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港东河道示意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