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4号
- 公布日期:2010.05.10
- 施行日期:2010.05.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
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计生〔2003〕48号)
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计生〔2003〕48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现将我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注1
(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注2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3
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4
四、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生育情况。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上应写明收养人婚姻、无子女情况。
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注5
六、申请人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及送养子女出生证)。
七、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注6
(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到其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注7
(三)社区工作站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注8
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注9
九、《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及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自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我办有关收养和送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到双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
注2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注3 此项原文为:(三)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现居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注4 此条原文为: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注5 此条原文为:五、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经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到其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区计划生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见。
注6 此项原文为:(一)申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双方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村委会或居委会在材料齐全时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出具证明;
注7 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和第六条规定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双方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一方的,到本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申请人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何时为其出具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注8 此项原文为:(三)村委会或居委会应与收养人加强联系,核实其收养情况,待收养人办理收养证后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收养子女情况登记”栏进行登记。
注9 此条原文为:八、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其接受处理或履行义务后方可为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