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等关于推广使用国V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穗经贸〔2014〕7号
- 公布日期:2014.06.20
- 施行日期:201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推广使用国V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穗经贸〔2014〕7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V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规定要求的92号、95号、98号车用汽油,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
二、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标准车用汽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V)”字样标识。
五、国V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标准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20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