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建字〔2021〕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强化航道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航道工程要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不再向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但需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加强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管理工作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指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派驻工程现场指挥、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单位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严格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二)厅负责审批的沿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向厅提出申请;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沿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河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航道事务中心向厅提出申请。
(三)建设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并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设计文件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
沿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内河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厅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由省航道事务中心向厅提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单位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达不到要求不得上报。 规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管理
(一)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起讫时间、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省航道事务中心应督促项目在试运行期内抓紧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竣前疏浚原则上按批复要求只开展1次,竣前疏浚后交由建设项目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维护工作,竣工验收前所涉各方责任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执行。 及时做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单位应合理制定工程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项目如期完成,并按时办理竣工验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完工、在试运行期满后未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原因及延期计划调整情况书面报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备案;对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竣工验收再次延期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依法履职和依法行政,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把《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29日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