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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加强外地调入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外地调入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6〕138号)


各镇(街)经贸办、农办、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外地进入我市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肉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市民肉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集中报检点
  鉴于大岭山信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堂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成为外地调入肉品的集散地,且已配套大型冷冻设施,市农业局属下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上述两个市场设立外地调入我市肉品检疫、检测报检点,以后根据农产品集贸市场发展状况再适当设置新的报检点。国税、地税通过委托方式,由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报检点代征相关税费。从2006年8月15日起,凡从市外调入的肉品必须先到上述指定地点申报检疫、查验票据、缴纳税费。
  二、强化检疫、检测
  外地调入我市的肉品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五个条件。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在上述集中报检点设立检疫检测室,配套相应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肉品解除运输工具签封后重新检疫、实施药物残留抽检。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贴检疫专用标识;经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的,加贴检测合格专用标识或由检疫员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注“检测合格”说明。外地调入我市肉品凭该合格证明及标识在我市各镇(街)流通销售。
  三、依规征收税费
  (一)在我市销售外市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未能出具肉品来源地国税部门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证明),必须按《转发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1999〕134号)规定的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外市肉品的实际报验数量大于外出证明上注明的数量,多出部分必须按我市现行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到代征单位缴纳上述税费。
  (二)在我市销售外市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办理肉品检疫、检测时,必须按《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6号)和《转发市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999〕157号)规定到上述委托代征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和个人所得税。
  缴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在上述指定报检点公示。
  四、加强督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及学校、医院、工厂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从8月15日起,凡没有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所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专用标识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我市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
  五、部门协作
  各镇(街)经贸办要统筹肉品监督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肉品产地屠宰企业资料并登记备案,指导经营者建立与检疫、检验证明及生猪肉品实物相符的购销台账;农办要组织畜牧兽医站做好市场肉品的检疫督查,督促经营单位和摊档做好消毒等防疫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查处无照经营及经营假冒伪劣肉品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应在本地完税而未完税的外市肉品,应责令肉品销售者在销售地税务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完税;卫生部门要做好学校、医院、工厂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以上单位采购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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