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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茂林[2008]126号)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民警依法办案,预防或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森林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过错是指民警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民警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的执法过错按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办理,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执法过错按《广东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办理。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的责任人,林业部门法制机构是追究民警林业行政执法过错的主管机构,负责按照《广东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调查认定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过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林业局领导审批。
  五、分局法制、督察部门负责民警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的执法过错的督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分局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六、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纪律责任的,法制部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追究范围和程序,提出办理意见报分局班子研究后报林业局领导审批。
  七、被追究执法过错的民警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作出答复。
  八、本制度由林业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