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珠发改价格〔2021〕4号)
各区(功能区)发改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9〕10号)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新规定出台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9〕10号),同时,珠发改价格〔2019〕10号文第五条“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并删除珠发改价格〔2019〕10号文第六条款关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功能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2月19日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