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6.02.18
- 施行日期:2016.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健食品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各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时务必规范产品命名。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各经营企业要把好进货验收关,不得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保健食品。
三、2016年5月1日起,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清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