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2016〕39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花都、番禺、从化、增城支行,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粮管中心)、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参与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粮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负责年度储备粮油费用清算工作;按照国库支付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拨付。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管中心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审核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油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区粮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同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粮油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确保储备粮油安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是市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市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二条 市本级粮油储备品种以粮油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


  第十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由广州市(区)属国有粮(油)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油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市粮管中心提出。
  第十五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油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服务采购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油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六条 承储周期结束前,市粮管中心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额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市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油中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入库储备粮油质量由市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油。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市粮管中心、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和“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标准,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市粮管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采用动态轮换方式进行轮换。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油,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市粮管中心负责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储备食用油须达到80%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食用油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市粮管中心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油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三十条 储备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管中心,根据储备费用实际开支审计结果及物价水平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油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市粮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粮油监测机构有关新旧粮油价差监测数据,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进度完成情况审核确定。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每年核定一次。标准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对储备粮油各品种(普通稻谷、优质稻谷、普通大米、优质大米、普通小麦、优质小麦、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等)实施价格监测,按储备粮油相应品种的实际轮换数量为权重,对国家粮油监测机构每月的监测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储备粮油各品种全年平均价差标准。计算公式:

  i:储备粮油组织轮换月份
  Ai:当月新粮油监测价格   Bi:当月旧粮油监测价格
  Fi:当月轮入数量权重    Gi:当月轮出数量权重
  第三十三条 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市粮管中心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市粮管中心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 农发行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市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管中心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市本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市政府。
  第四十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对轮换价差标准进行评价,以确保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市本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四十二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广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请示广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市本级储备粮油,由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按市政府指令抛售市本级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改变市本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市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本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本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市本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属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