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卫〔2020〕2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直相关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经商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单位同意,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合作,积极抓好落实,共同构建我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监管体系。
2020年2月22日
附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行为。 佛山市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当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动态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由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已委托审批的医疗机构,由被委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共同构建我市医疗服务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开展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医疗执业管理、医疗质量安全、母婴保健、临床用血、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等方面。
适用于不同医疗机构的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至5。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差四个等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状况,使用《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根据关键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标化得分,得出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指标设有“※※”、“※”两类关键项目,“※※”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评为差,“※”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关键项目达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化得分评定医疗机构信用等级:
(一)标化得分90(含90)分以上,信用等级为优秀;
(二)标化得分80(含80)至90分,信用等级为良好;
(三)标化得分60(含60)至80分,信用等级为合格;
(四)标化得分低于60分,信用等级为差。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应当以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投诉查处,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为基础。
其他部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明确收集评价信息分工,及时收集汇总评价信息。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校验周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信用评价结合校验进行;校验周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评定。评价结果反映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执业信用状况。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评价信息,运用信用评价指标对评价周期内的执业行为状况进行评价,就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的异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拟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众、社会组织等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全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标识样式。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颁发牌匾,对其他信用等级的医疗机构可结合公告栏等形式张贴信用等级标识。牌匾、标识由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颁发。医疗机构应将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悬挂于公众可见的醒目位置。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换新的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应停止使用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并交回负责评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标识(样式)》详见附件 6。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医疗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重新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给予降级,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降级情况通报给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
前款所列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列入诚信红榜,并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实施绿色通道;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加分;
(三)优先安排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四)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立项;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减少监督执法频次;
(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引导、鼓励信用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改进其执业行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高的信用等级。对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常规频次开展监督执法。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差的医疗机构,列入诚信黑榜,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能按时整改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对符合暂缓校验条件的实施l至6个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扣分;
(三)通报批评;
(四)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医疗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五)增加监督执法频次;
(六)暂停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补助;
(七)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八)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方案的通知》(佛卫〔2016〕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口腔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
3.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诊所,不含口腔诊所)
5.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其他医疗机构)
6.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和标识样式
附件1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
(适用于设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口腔医院)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类别:________ 所有制形式: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诊疗科目:________
床位(牙椅):________
监督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100分) | 床位和牙椅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10 | |||
科室设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10 | ||||
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 10 | ||||
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特殊诊疗项目、医疗技术等相匹配,不存在“空挂科室” | 10 | ||||
业务用房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10 | ||||
诊疗间(区)及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分区和布局流程合理 | 10 | ||||
设备配备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10 | ||||
甲、乙类大型医用配置符合规定 | 10 | ||||
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 10 |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 | 10 | ||||
医疗执业管理(110分)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 ※※ | ||||
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10 |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悬挂于明显处所 | 5 | ||||
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 ※10 | ||||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与第一名称相同 | 5 | ||||
各科室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 | 3 | ||||
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医疗技术、特殊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10 | ||||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 ※10 | ||||
独立执业的医生、护士须符合执业地点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10 | ||||
实习医生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除外) | 5 | ||||
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5 | ||||
其他特殊准入人员按相应规定执业 | 10 |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 5 | ||||
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 | 5 | ||||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会诊必须符合会诊有关规定 | 2 | ||||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5 | ||||
取得有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要求采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 5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5 | ||||
医疗质量安全(65分)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
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质量管理架构,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5 | ||||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5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10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10 | ||||
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 | ※5 |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保存管理 | 10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10 | ||||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 5 |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5 | ||||
母婴保健(25分) | 诊疗行为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 | |||
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持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 | ※10 | ||||
按照核准登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5 | ||||
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 3 |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规范,补发证明材料齐全 | 2 | ||||
临床用血(25分) | 无非法采集血液,无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临床用血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用于患者的血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 |||
紧急采血符合相应要求 | ※5 | ||||
开展脐带血采集符合有关规定 | ※5 | ||||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有专或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 3 | ||||
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等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 3 | ||||
血液的运输、入库、储存、发放、输注符合相关规定 | 2 | ||||
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符合规定 | 2 | ||||
输血前按规定进行交叉配血 | 3 | ||||
供血者和受血者血样输血后保存7天 | 2 | ||||
放射诊疗(25分) | 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5 | ||||
不得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 ※5 | ||||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 3 | ||||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3 | ||||
放射治疗场所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使用 | 2 | ||||
按要求做好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有关标准; | 3 | ||||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 2 | ||||
按要求对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显眼地方提醒育龄妇女检查前告知医生是否怀孕 | 2 | ||||
传染病防治(150分) | 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 ※ | |||
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150%计算入本评价表 | 150 | ||||
综合管理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24分 | ※※ |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12分 | ※ | ||||
行政处罚 | 评价年度无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少于3次 | ※※ | |||
评价年度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或协议管理少于3次 | ※※ | ||||
医疗机构校验 | 评价年度无被暂缓校验 | ※※ | |||
医疗事故 | 评价年度无发生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 ※ | |||
欺诈行为 | 不得存在虚假诱导病情、虚假诱导治疗、虚假检验、虚假诊断等医疗欺诈行为 | ※ | |||
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收费、价格欺诈行为 | ※ | ||||
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 | ||||
不得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 ※※ | ||||
医疗广告 | 发布医疗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 ※ | |||
加分项目 | 积极承担卫生健康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 | 加10 | |||
建立诊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监管”平台 | 加10 | ||||
合计(500分) |
注:1. ※※、※是关键项目,※※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具体说明的除外)。
3.医疗机构设置条件部分按最新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其他内容实施“痕迹管理”评分,即评价年度内发现曾有违反的,无论是否已改正,均不得分。
4.传染病防治部分内容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150%计算入本评价表。
5.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合理缺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标化分=总得分/核定总分×100。
6.结论:标化分90(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为良好,60(含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关键项目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 )
存在不达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得分:____________核定总分:_________标化分:________
评价结论: (优秀,良好,合格,差)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
(适用于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类别:_______________ 牙椅: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诊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40分)
| 床位和牙椅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科室设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特殊诊疗项目等相匹配 | 3 |
| |||
业务用房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口腔候诊区域、诊疗区域、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技工室和牙片机室分开,布局流程合理,能满足基本需要;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是独立的诊疗间,具备医务人员、病人、医疗废物三通道,流程合理,不交叉 |
5 |
| |||
消毒供应室设置合理:工作区域按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分区设置,并以实际屏障间隔;物品流向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去污区与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工作区域天花板、墙壁、地面等符合相关要求 |
5 |
| |||
每个诊位设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 | 2 |
| |||
设备配备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 |
3 |
| |||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 2 |
|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 | 5 |
| |||
医疗执业管理(55分)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 ※※ |
| |||
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5 |
|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悬挂于明显处所 | 3 |
| |||
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 ※5 |
| |||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与第一名称相同 | 3 |
| |||
各科室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 | 2 |
| |||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 ※5 |
| |||
独立执业的医生、护士须符合执业地点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5 |
| |||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执业 | 3 |
| |||
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3 |
| |||
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的医师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其他特殊准入人员按相应规定执业 | ※5 |
|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 2 |
| |||
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 | 2 |
| |||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会诊必须符合会诊有关规定 | 2 |
| |||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3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2 |
| |||
医疗质量安全(25分)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 ||
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质量管理架构,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2 |
| |||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2 |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3 |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3 |
| |||
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 | ※3 |
|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保存管理 |
5 |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2 |
| |||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 3 |
|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2 |
| |||
放射诊疗(20分) | 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5 |
| |||
不得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
※5 |
| |||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3 |
| |||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使用 | 2 |
| |||
按要求做好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有关标准;按要求对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显眼地方提醒育龄妇女检查前告知医生是否怀孕 |
3 |
| |||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
2 |
| |||
传染病防治(60分) | 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 ※ |
| ||
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60%计算入本评价表 |
60 |
| |||
综合管理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24分 | ※※ |
|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12分 | ※ |
| |||
行政处罚 | 评价年度无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少于3次 | ※※ |
| ||
评价年度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或协议管理少于3次 | ※※ |
| |||
医疗机构校验 | 评价年度无被暂缓校验 | ※※ |
|
| |
医疗事故 | 评价年度无发生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 ※ |
|
| |
欺诈行为 | 不得存在虚假诱导病情、虚假诱导治疗、虚假检验、虚假诊断等医疗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收费、价格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 |
|
| ||
不得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 ※※ |
|
| ||
医疗广告 | 发布医疗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 ※ |
|
| |
加分项目 | 积极承担卫生健康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 | 加5 |
|
| |
建立诊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监管”平台 | 加5 |
|
| ||
合计(200分) |
注:1.※※、※,※※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具体说明的除外)。
3.医疗机构设置条件部分按最新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其他内容实施“痕迹管理”评分,即评价年度内发现曾有违反的,无论是否已改正,均不得分。
4.传染病防治部分内容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60%计算入本评价表。
5.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合理缺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标化分=总得分/核定总分×100。
6.结论:标化分90(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为良好,60(含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关键项目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 )
存在不达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得分:____________核定总分:_________标化分:__________
评价结论: (优秀,良好,合格,差)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
(适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类别:_________ 牙椅: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诊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35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 5 |
|
| |
床位、科室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
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匹配 | 5 |
|
| ||
业务用房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诊疗间(区)及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分区和布局流程合理 | 5 |
|
| ||
设备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 5 |
|
|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 | 5 |
|
| ||
医疗执业管理(30分)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 ※※ |
|
| ||
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5 |
|
|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悬挂于明显处所 | 3 |
|
| ||
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 ※3 |
|
| ||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 2 |
|
| ||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 ||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须符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 | ※5 |
|
|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 2 |
|
| ||
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 | 2 |
|
| ||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3 |
|
| ||
医疗质量安全(20分)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
| |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订、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 2 |
|
| ||
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 ※5 |
|
| ||
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 3 |
|
| ||
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 | ※5 |
|
| ||
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书写与保存管理,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 | 5 |
|
| ||
母婴保健(20分)
| 诊疗行为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 |
|
| |
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持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 | ※5 |
|
| ||
按照核准登记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5 |
|
| ||
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 3 |
|
|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废证登记规范,补发证明材料齐全 |
2 |
|
| ||
放射诊疗(20分)
| 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5 |
|
| ||
不得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
※5 |
|
| ||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3 |
|
| ||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使用 | 3 |
|
| ||
按要求做好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有关标准;按要求对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显眼地方提醒育龄妇女检查前告知医生是否怀孕 |
2 |
|
| ||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
2 |
|
| ||
传染病防治(45分) | 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 ※ |
|
| |
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45%计算入本评价表 |
45 |
|
| ||
综合管理
| 绩效考核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合格 | ※※ |
|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24分 | ※※ |
|
|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12分 | ※ |
|
| ||
行政处罚 | 评价年度无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少于3次 | ※※ |
|
| |
评价年度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或协议管理少于3次 | ※※ |
|
| ||
医疗机构校验 | 评价年度无被暂缓校验 | ※※ |
|
| |
医疗事故 | 评价年度无发生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 ※ |
|
| |
欺诈行为
| 不得存在虚假诱导病情、虚假诱导治疗、虚假检验、虚假诊断等医疗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收费、价格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 |
|
| ||
不得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 ※※ |
|
| ||
医疗广告 | 发布医疗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 ※ |
|
| |
加分项目 | 积极承担卫生健康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 | 加5 |
|
| |
建立诊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监管”平台 | 加5 |
|
| ||
合计(170分) |
|
|
|
注:1.※※、※是关键项目,※※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具体说明的除外)。
3.医疗机构设置条件部分内容按最新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其他内容实施“痕迹管理”评分,即评价年度内发现曾有违反的,无论是否已改正,均不得分。
4.传染病防治部分内容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45%计算入本评价表。
5.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合理缺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标化分=总得分/核定总分×100。
6.结论:标化分90(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为良好,60(含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关键项目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 )
存在不达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得分:____________核定总分:_____________标化分:_____________
评价结论: (优秀,良好,合格,差)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
(适用于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诊所,不含口腔诊所)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类别:___________ 牙椅: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诊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30分) | 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匹配 | 5 |
|
| |
业务用房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
诊疗间(区)及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分区和布局流程合理 | 5 |
|
| ||
设备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 5 |
|
|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 | 5 |
|
| ||
医疗执业管理(30分)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
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 ※※ |
|
| ||
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5 |
|
|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或标识悬挂于明显处所 | 3 |
|
| ||
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 ※3 |
|
| ||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 2 |
|
| ||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 ||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须符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 | ※5 |
|
|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 2 |
|
| ||
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 | 2 |
|
| ||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3 |
|
| ||
医疗质量安全(20分)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
| |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订、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 5 |
|
| ||
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 ※5 |
|
| ||
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 | ※5 |
|
| ||
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书写与保存管理 | 5 |
|
| ||
传染病防治(20分) | 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 ※ |
|
| |
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20%计算入本评价表 | 20 |
|
| ||
综合管理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24分 | ※※ |
|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12分 | ※ |
|
| ||
行政处罚 | 评价年度无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少于3次 | ※※ |
|
| |
评价年度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或协议管理少于3次 | ※※ |
|
| ||
医疗机构校验 | 评价年度无被暂缓校验 | ※※ |
|
| |
医疗事故 | 评价年度无发生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 ※ |
|
| |
欺诈行为
| 不得存在虚假诱导病情、虚假诱导治疗、虚假检验、虚假诊断等医疗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收费、价格欺诈行为 | ※ |
|
| ||
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 |
|
| ||
不得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 ※※ |
|
| ||
医疗广告 | 发布医疗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 ※ |
|
| |
加分项目 | 积极承担卫生健康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 | 加5 |
|
| |
建立诊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监管”平台 | 加5 |
|
| ||
合计(100分) |
|
|
注:1.※※、※是关键项目,※※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具体说明的除外)。
3.医疗机构设置条件部分内容按最新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其他内容实施“痕迹管理”评分,即评价年度内发现曾有违反的,无论是否已改正,均不得分。
4.传染病防治部分内容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20%计算入本评价表。
5.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合理缺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标化分=总得分/核定总分×100。
6.结论:标化分90(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为良好,60(含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关键项目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 )
存在不达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得分:______________核定总分:_____________标化分:______________
评价结论:(优秀,良好,合格,差)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佛山市医疗机构信用评价表
(适用于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类别:___________ 牙椅: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诊疗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40分)
| 床位和牙椅配置、科室设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人员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与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特殊诊疗项目等相匹配,不存在“空挂科室” | 5 |
| |||
业务用房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诊疗间(区)及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分区和布局流程合理 | 5 |
| |||
设备配置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 5 |
| |||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齐全、实用 | 5 |
|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档案健全 | 5 |
| |||
医疗执业管理(55分)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持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 |
| ||
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将业务用房出租、外包给其它单位(个人)从事诊疗活动 | ※※ |
| |||
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 |
| |||
不得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校验 | ※5 |
| |||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和信用等级牌匾悬挂于明显处所 | 2 |
| |||
不得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和未经允许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 ※5 |
| |||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与第一名称相同 | 2 |
| |||
各科室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 | 2 |
| |||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5 |
| |||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 ※5 |
| |||
独立执业的医生、护士须符合执业地点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5 |
| |||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执业除外) | 3 |
| |||
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3 |
| |||
其他特殊准入人员按相应规定执业 | 5 |
| |||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 2 |
| |||
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 | 2 |
| |||
| 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会诊必须符合会诊有关规定 | 2 |
| ||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 ※3 |
| |||
取得有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要求采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 2 |
|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2 |
| |||
医疗质量安全(25分)
|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 ※※ |
| ||
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质量管理架构,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2 |
| |||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2 |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3 |
| |||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
3 |
| |||
不得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 | ※3 |
|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保存管理 | 5
|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2 |
| |||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 3 |
|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2 |
| |||
放射诊疗(20分) | 持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 | ※※ |
| ||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5 |
| |||
| 不得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
※5 |
| ||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3 |
| |||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正确使用 | 3 |
| |||
按要求做好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有关标准;按要求对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显眼地方提醒育龄妇女检查前告知医生是否怀孕 |
2 |
| |||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
2 |
| |||
传染病防治(60分) | 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 ※ |
| ||
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60%计算入本评价表 | 60 |
| |||
综合管理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24分 | ※※ |
| |
评价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超过12分 | ※ |
| |||
行政处罚 | 评价年度无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少于3次 | ※※ |
| ||
评价年度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行政处罚或协议管理少于3次 | ※※ |
| |||
医疗机构校验 | 评价年度无被暂缓校验 | ※※ |
| ||
医疗事故 | 评价年度无发生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重大医疗事故 | ※ |
| ||
欺诈行为
| 不得存在虚假诱导病情、虚假诱导治疗、虚假检验、虚假诊断等医疗欺诈行为 | ※ |
| ||
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存在违规收费、价格欺诈行为 | ※ |
| |||
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 ※ |
| |||
不得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 ※※ |
| |||
医疗广告 | 发布医疗广告符合相关规定 | ※ |
| ||
加分项目 | 积极承担卫生健康社会公益活动,履行卫生健康社会责任 | 加5 |
| ||
建立诊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监管”平台 | 加5 |
| |||
合计(200分) |
|
|
注:1.※※、※是关键项目,※※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差;※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2.分值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某项具体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具体说明的除外)。
3.医疗机构设置条件部分内容按最新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其他内容实施“痕迹管理”评分,即评价年度内发现曾有违反的,无论是否已改正,均不得分。
4.传染病防治部分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行的相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评价表进行评分,按60%计算入本评价表。
5.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合理缺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标化分=总得分/核定总分×100。
6.结论:标化分90(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90为良好,60(含60)-80为合格,60分以下为差。
关键项目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 )
存在不达标( )___________________
总得分:____________核定总分:____________标化分: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结论: (优秀,良好,合格,差)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一)规格
长×宽:60cm×40cm
(二)版面
“优秀单位”字样为红字,开口笑脸谱;
(三)图片
牌匾具体样式如图

(一)规格
长与宽的比例为3∶2,大小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二)版面
良好单位标识:“良好单位”字样为橙字,微笑脸谱;
合格单位标识:“合格单位”字样为蓝字,平脸脸谱;
差单位标识:“差单位”字样为绿字,苦脸脸谱。
(三)图片
标识具体样式如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