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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深环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根据《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根据《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本标准及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及程序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并符合本认定标准的污染源。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一)建设用地面积≥2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用地面积≥5万㎡的房屋拆除改造项目;
  (三)采石取土场;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并易产生扬尘污染,且对环境或者居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场所。
  本条所称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第五条 实行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标准及程序第四条规定,初步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书面通知列入名录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
  被初步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环保部门应当在复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在其网站(www.szepb.gov.cn)上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建设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已完成,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房屋拆除施工已完成;
  (三)采石取土场已停业关闭。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后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市环保部门也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调整后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市环保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www.szepb.gov.cn)上公布。
  第七条 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八条 本标准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