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10〕11号)
各家政服务定点培训企业(机构):
根据省经信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培训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218号)的文件精神,为更好的做好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市工会定于2010年1月27日对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进行验收,请企业根据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表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将负责该工作的联系人名单于1月22日前报我局贸易流通科。
联系人: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 刘文博 22244255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 方慧聪 22831163
市工会权益保障部 谢德武 22110391
附件:1.东莞市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2.家政服务工程验收表(略)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东莞市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家政服务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省信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培训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21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家政服务培训验收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验收原则
家政服务员培训验收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事求是作出验收评判,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确保质量完成我市 “家政服务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验收组织
市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邀请家政服务培训专家组成市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 长:罗 斌 市经信局副局长
成 员:邓理涛 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主任科员
潘移发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科长
谢苑华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黄 静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家政管理系主管 验收程序
(一)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
2.培训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师资证明);
3.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记录《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经信商贸〔2009〕249号);
4.培训班计划;
5.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档案(学员个人资料、花名册、教学安排、考勤表);
6.家政服务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7.接受培训工作验收及资金申报所需其他材料。
(二)验收方法
1.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在每季培训工作结束后,须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专业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填制“家政服务工程”岗前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在考试合格后,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总工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由验收工作组审查。
2.验收工作组收到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验收。
3.验收工作组按照《家政服务培训大纲》要求,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家政服务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 进行验收考核。实际操作验收考核,对学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家庭烹饪、家用电器使用常识、衣物洗涤收藏、家庭护理、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中的至少任意两项进行考核。
4.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工作组如实填写《“家政服务工程”培训验收意见书》等有关验收凭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同时将材料返还申报单位。
5.申报单位对验收工作组验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通过书面形式向 “东莞市家政服务工程验收工作组”申请复审,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复核。 验收工作要求
1.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验收工作方案,准确理解、掌握验收标准,切实做好培训及验收准备工作。
2.验收时要认真核实承办企业名称。凡企业名称与商务部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变更前,不得纳入今年验收范围。
3.对验收合格的培训项目,按验收核准培训人数,由其所在培训单位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贴,并享受资金支持。对于不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培训项目,不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