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修订)
- 制定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发文字号:穗财库〔2020〕3号
- 公布日期:2020.09.07
- 施行日期:2020.09.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库〔2020〕3号)
市直各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修订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9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9月7日
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特别指明除外)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预算单位应当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当按照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核算内容相同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在同一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贷款账户。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当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根据单位类别和账户性质及用途,分为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进行管理。
(一)财政审批类账户。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开立账户以及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开立涉及财政资金类账户,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开立。
(二)财政备案类账户。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开立不涉及财政资金类账户,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开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
(一)基本存款户。
预算单位应当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1.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当在市级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2.党费账户。预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单独开立一个党费账户。
3. 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经费账户。
4. 车辆加油账户。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开立车辆加油账户。
5. 外汇账户。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6.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经市财政局批准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符合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贷款的,可在贷款银行开立一个贷款一般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经市委、市政府或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账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预算单位开立账户后,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除国家政策明确存放银行和具有保密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预算单位一般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时,应当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在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并上报、打印、盖章),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提供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当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三)提供按《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库〔2018〕18号)规定的程序选择开户银行的相关佐证材料。(如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会议纪要,或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中标通知书等。) 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同意开立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
同意开立的有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在《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预算单位自《批复书》批复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持《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开户。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并上报、打印、盖章,下同),报市财政局办理开户备案。
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其他事项、变更财政备案类账户,应当按规定自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预算单位变更账户后,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预算单位变更财政审批类账户开户银行的,视同开立新的、撤销旧的银行账户,按照本办法第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
(一)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账户信息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预算单位确需延长临时账户使用期的,应当提前3 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银行账户变更后,预算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
出现下列情况,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予以撤销,办理备案手续:
(一)预算单位确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的;
(三)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四)预算单位有期限的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五)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在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当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户资金不得转出。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办理撤销备案。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财政审批类账户和财政备案类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以下简称账户财政年检),原则上每三年年检一次。 参加当年度账户财政年检的预算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前对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与已报市财政局备案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账户财政年检申请。 预算单位在账户财政年检或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未报市财政局审批开立的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一律撤销,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向市财政局申办审批手续后予以保留。 每年6月30日前,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对账户财政年检申请的审核,以《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年检确认书》(有效期3年,以下简称《确认书》)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每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向开户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账户年检),预算单位收到《确认书》后应当提供给开户银行。各开户银行将有效期内的《确认书》作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提条件。凡未经财政部门办理账户年检并取得《确认书》的预算单位,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律不予办理开户银行账户年检。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办理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严禁预算单位内设机构(处、室)开立银行账户。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开户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开立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财政审批类银行账户。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进行处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对已开户上报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查处开户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审计局等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开户银行应当如实提供受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市财政局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整改纠正或撤销账户;对违规银行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进行考评扣分,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对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银行存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抄送市财政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穗财库〔2014〕4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流程图
2.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
3.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批复书
4.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表
5.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年检申请表
6.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年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