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局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局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旅〔2017〕42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广泛地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消费的不断扩大,市旅游局对原《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汕头市旅游局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旅游局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汕头市旅游局
2017年4月18日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汕头市旅游局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为广泛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营造旅游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指由汕头市旅游局(以下称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为境内外旅游者提供具有本地特色餐饮、购物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市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推荐单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县)旅游局〔以下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协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条所述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可依照本办法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推荐:
(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旅游推荐单位具备的各项条件;
(三)符合旅游市场需求,提供诚信服务。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明;
(三)取得消防部门验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凡依据法律法规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需取得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
(五)开业经营满一年以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无欺诈行为,无不良投诉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其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且能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设立旅游(餐饮)推荐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交通便利,方便客人前往,有自有、租用或周边有合适的停车场所;
(二)周围环境整洁,指示标志清晰,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紧急出口通道畅通,有紧急出口指示标志;
(三)餐厅内外装修美观别致,面积宽敞,布局合理,环境舒适;
(四)餐厅桌椅摆放整齐,各服务区域划分明显,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室内通风良好;
(五)厨房墙面铺满瓷砖,地面铺满防滑材料,有吊顶,有地槽,排烟通风良好;
(六)粗加工间与操作间隔离,操作间温度适宜;
(七)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有生、熟标记,生、熟品分柜存放,柜内食品摆放符合卫生要求;
(八)主食、副食加工间等布局合理,加工工艺流程无交叉污染环节;
(九)垃圾桶均有遮盖,能及时消除食物残留物,厨房内应有灭鼠、灭蝇、灭蟑螂等卫生防治措施;
(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服装统一、整洁大方,举止文明,能主动服务和规范服务,在客人就餐时能提供及时服务;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操作程序并建立服务质量档案;
(十二)初次申报者需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连续三年无发生游客食物中毒事件。
设立旅游(购物)推荐单位的基本标准:
(一)营业厅内装修美观大方,照明度良好,商品摆放合理,购物通道通畅,以经营各类名牌产品(特约专卖店)或本市地方特色名优商品为主;
(二)接待厅(参观厅或演示厅)要与营业规模相适应,内部装修美观大方,参观线路合理,过道通畅;
(三)有自有、租用或周边有合适的停车场所,进出通道设置合理且有标识;
(四)公共区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符号,不堆放杂物,配有消防器材,保持紧急出口通道畅通,有紧急出口指示标志;
(五)服务人员着装统一,整齐大方,举止文明,语言表达清楚,能热情周到地为旅游者提供主动服务和规范服务;
(六)销售、展示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无伪劣产品;
(七)演示服务认真、规范、符合操作规程,演示内容文明、健康、有特色;
(八)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等管理制度;
(九)初次申报者需连续两年无重大投诉。
申请旅游推荐单位,应当向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申请书》,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及企业概况;
(二)诚信服务承诺书;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及停车场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八)相关部门验发的许可证书(实行许可的才需提供);
(九)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还可提供反映企业荣誉、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技术质量认证和媒体及公众表扬的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辖区内企业的申请,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等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如受理应及时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
市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经过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验收、会审,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书面答复。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取得推荐资格的单位在汕头旅游网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推荐标志牌。推荐标志牌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旅游推荐单位应将推荐标志牌悬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识别。不得将推荐标志牌转让、转租或出借给其他单位。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推荐单位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
旅游推荐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在变更1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上述事项如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旅游推荐单位停业或者注销的,其推荐单位资格自即日起取消。旅游推荐单位须向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当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上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同时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回其推荐标志牌并进行公告。
旅游推荐单位每年公告一次。新推荐的旅游推荐单位自书面批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汕头旅游网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
旅游推荐单位享受旅游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评先和宣传促销活动。
旅游推荐单位实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管的原则,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一)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商品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三)商品价格必须接受市物价部门的检查,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五)制定并公布服务质量承诺书,签订并履行“汕头旅游推荐单位诚信服务公约”;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迫旅游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七)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如发生质量问题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八)接待旅游团队的须与旅行社签订合同;
(九)设立并公布专门的旅游投诉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旅游者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一)不按规定悬挂推荐单位标志牌的;
(二)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设立条件标准的;
(三)多次发生游客投诉事件的;
(四)不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超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
(六)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七)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
(八)不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推荐条件的,取消推荐资格,同时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回推荐标志牌并进行公告。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取消推荐资格的决定:
(一)因经营条件变化,达不到旅游推荐单位条件标准,且无法进行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
旅游推荐单位被取消推荐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如被第二次取消推荐单位资格的,今后不得再提出推荐申请。
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旅游者对旅游推荐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