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实行网吧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文市〔2009〕162号
- 公布日期:2009.05.19
- 施行日期:2009.05.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实行网吧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粤文市〔2009〕1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根据《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吧的经营管理秩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有效遏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决定建立和实行网吧义务监督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义务监督员是指义务对网吧实行监督的志愿人员。 义务监督员由各县(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从本地区“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志愿人员中推荐,经地级以上市关工委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发放聘书和《网吧义务监督员证》(证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义务监督员日常接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热心下一代工作,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应变能力;
(四)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并经家人同意。 义务监督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接受县(区)关工委的委派,对所在地网吧进行定点监督,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检查频率。
(二)发现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当迅速向所在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举报,并跟进办理情况;
(三)向所在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义务监督员进入网吧,应主动出示《网吧义务监督员证》;网吧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义务监督员对其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关工委及义务监督员保持定期联系和会商,通报相关情况;对义务监督员举报、反映的情况要做到及时认真核实、查处并反馈。 县(区)关工委应当定期对义务监督员进行轮岗,并会同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义务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义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取消义务监督员资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发挥他们特殊的作用。要按照中办发〔2009〕6号文规定争取地方财政解决保障经费,为加强网吧义务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对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义务监督员,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关工委给予表彰奖励。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