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34号
- 公布日期:2014.08.21
- 施行日期:2014.08.2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3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0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分批次核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符合优先定点规定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通知指引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他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申报工作按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网上发布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二、申报资格条件
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医疗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定点资格时,应当具备附件1所列的条件。
三、申报及核准程序
(一)申报: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报执业地点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二)初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收集医疗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分批次申报范围;
2.《申报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3.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优先定点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移交: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汇总医疗机构名单及《申报表》,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材料交接表》(附件3),在每月5日前统一交至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4)。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核对申报条件并出具回执。
(四)汇总: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视情况每半年启动一次分批次申报核准程序。
(五)申报登记: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报资料(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引见附件6)。
(六)资料受理及审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报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向申报医疗机构集中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七)现场核查:在完成资料受理及审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八)集体核准: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核准。
集体核准不合格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医疗机构。
(九)核准名单公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集体核准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七天。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核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处理。
(十)确认资格: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歧义的医疗机构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印发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名单的通知。
(十一)培训考试及签订服务协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接入及签订协议等工作。
附件:1.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适用于符合优先定点规定的医疗机构)
2.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表
3.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材料交接表
4. 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5. 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工作流程图
6. 广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引
广州市卫生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1
(适用于符合优先定点规定的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0号)有关规定,符合优先定点规定的医疗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定点资格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可分批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资格申请书,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已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负责管理的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二、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个月以上,其他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满一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 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中医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其中,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一千八百平方米,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等老城区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千平方米。
2. 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五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两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三十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五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一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村卫生站至少有一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
(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参保人数达一千人以上。养老机构内部开设的对内服务医疗机构不受参保人数的限制。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村卫生站不受第(三)、(五)项规定限制。
三、申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一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2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表
单位名称 |
| 医院级别 |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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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所在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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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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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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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定点险种 | 申报服务范围 | ||||||||
机构类别 |
| 经营类别 |
| 设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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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场地建筑面积(m2) |
| 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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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 批准单位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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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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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许可项目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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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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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放射诊疗服务 |
|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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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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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是否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 | 医院现有HIS系统 安装使用情况 | ||||||||
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名称 (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填写) |
| 所属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参保人数量(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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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工是否已购买社会保险 |
| 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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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数 | 总人数 | 行政人员 | 执业医师 | 医技人员 | 护理人员 | 执业助理医师 | 乡村 医生 | 其他 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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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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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及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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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床位数 |
| 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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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申报材料交接表
【各区(县级市)医保经办机构名称】:
兹收到 等 家医疗机构的申报表(具体名单附后)。经初审,申报医疗机构符合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移交给贵单位开展后续工作。
附件:申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名单
年 月 日
附件
申报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 名称 | 申报定点 险种 | 申报服务 范围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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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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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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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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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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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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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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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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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一、广州市医保局越秀分局(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6楼1、2号窗,联系电话:87670015)。
二、广州市医保局海珠分局(地址: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2楼1号窗,联系电话:89091506)。
三、广州市医保局荔湾分局(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2楼12号窗,联系电话:81622969)。
四、广州市医保局天河分局(地址: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2楼3号窗,联系电话:87551390)。
五、广州市医保局***分局(地址:***区柯子岭景云路38号自编05号1号窗,联系电话:86178543)。
六、广州市医保局黄埔分局(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2号窗,联系电话:82484616)。
七、广州市医保局南沙分局(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联系电话:34689079)。
八、广州市医保局萝岗分局(地址:萝岗区开创大道北香雪二路2号香雪商务大厦3楼4号窗,联系电话:32026795)。
九、花都区医保办(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1号楼7号窗,联系电话:36898055)。
十、番禺区医保办(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84693872)。
十一、从化市医保中心(地址: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东路54号2楼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87925203)。
十二、增城市医保中心(地址:增城市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6楼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82642017)。
附件5. 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工作流程图
附件6
一、登陆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gzlss_web/business/authentication/login.xhtml;
二、注册用户:在网上办事大厅登陆界面点击立即注册,选择单位类型注册账户,已注册的可沿用之前账号。参保单位无需注册,可前往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单位社保号和登陆密码,具体详见网站指引;
三、填写资料:按系统格式要求填写申报单位基本资料、执业医师登记表、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四、上传材料: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照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提交申请: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申请,未提交申请的无法进入审查流程;
六、跟进处理:及时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审批意见,根据审批意见补充相关材料;
七、打印表单: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打印《预约通知单》、《资格申请表》、《执业医师登记表》、《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在《预约通知单》规定时限内携带已上传的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交件;
八、查看结果: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