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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工商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粤工商〔2007〕联字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应在公告发布后一周内,将公告的样件送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市工商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
市卫生局
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违法广告公告制度

  为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违法广告公告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和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部门联合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发布,或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广告审查机关向社会发布。
  二、违法广告公告内容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
  三、违法广告公告的范围:对于发布范围广、影响恶劣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虚假违法广告;屡教不改、屡罚屡犯或广告虚假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由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联合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其典型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剖析,以达到震慑广告违法分子的目的和社会警示效果,规范我市广告经营行为。
  四、部门联合公告有关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口径经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确定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
  五、媒体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对于公告中涉及的违法广告活动主体要如实刊登。
  六、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应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主办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
  八、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所属报刊、网站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情况。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