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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穗金融规〔2018〕6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现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26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年1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需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指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的行为。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第六条 准入资格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查阅工商营业执照查看经营范围中是否具有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二)查阅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检查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查阅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检查IT系统,检查是否已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存管用户是否包含机构与个人,是否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

  第七条 内控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
  查阅公司章程、部门职责、网站上是否建立信息披露专栏,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是否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等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二)管理层职责
  查阅内控制度、查看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划分及考核制度,检查是否已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内控制度,明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相应权责和履职评价机制。
  (三)风险控制
  检查是否已建立防范欺诈行为的相关制度、是否相应的反欺诈措施,是否建立当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的措施。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技术设置,检查是否已设置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查阅相关制度、系统设置、业务台账、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检查是否已实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是否已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
  (四)风险评估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包括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要素的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五)网络安全
  查阅相关制度及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存储及使用制度,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是否对各类档案、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进行全量处理,并能够保证相关数据留存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查阅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已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已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等相关制度。
  查阅相关文件、信息安全测试及评估记录档案,检查是否已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查阅系统设置,检查是否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六)客户服务
  查阅客户服务相关制度及网站相关功能,检查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信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七)第三方评估
  查阅审计报告,检查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检查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尽职调查
  查阅尽调报告或尽调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二)风险评估
  查阅出借人风险评估材料,检查是否已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是否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三)禁止性行为
  通过查阅检查对象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业务档案、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业务台账、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合同文本、官网内容、产品介绍、历史页面信息、信息系统及系统设置等,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以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的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借款上限
  查阅台账中同一借款人、同一法人或组织相关投资信息,检查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
  (五)偿付方式
  查阅合同、比对借款人融资利率和出借人收益率是否合理对应,检查借款人支付的本息是否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是否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六)法律风险
  查阅合同、网站及其他宣传信息、资金流水、借款人尽调材料、担保材料、相关情况说明或报告、网络舆情等资料,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房产首付贷”性质业务;是否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是否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并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真实性;是否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导致融资利率虚高;是否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检查内容包括:
  (一)风险提示
  查阅合同文本、网站等相关宣传推介信息内容,检查是否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二)信息公开
  查阅网站信息,检查是否在官网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是否及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在官网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是否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测评认证结果。
  (三)风险教育
  查阅网站信息、内部管理档案,检查是否加强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增强风险意识,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第十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临时检查方式对公司进行突访抽检;检查被检企业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根据对行业监管工作的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对此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在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但现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经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提前告知,实施突击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合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要求检查对象协调相关方提供情况说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业务文档、业务数据、财务、银行流水、信息系统数据库、公司内部制度等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检查对象确认无误的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要求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署《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时,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采取前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措施的,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并向检查对象发出《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整改报告经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定期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报告当期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结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对象以及现场检查中涉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检查等情形的,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监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监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或证据,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六)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现场检查文档模板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