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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授权经营公司、直管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行向市国资委综合法规科反映。
  附件: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国资委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业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工作原则。市属国资系统要建立权责清晰,内控健全,科学高效,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公平、高效、择优和诚信为原则,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主体职责
  (一)市属国资系统按层级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1、市国资委负责对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属各级企业负责对下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的股东,应当合理利用出资人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活动中。
  2、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指导;二是对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操作进行调查和监督;三是将企业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选聘中介机构业务、不进场交易情况和采购投诉处理情况列为重点关切事项,予以特别指导和检查。
  一级企业应当参照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为准确了解市属企业采购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好指导职责,市国资委可通过调研、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视实际需要可将有关工作延伸至一级以下企业。一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长效机制,及时透彻掌握下属企业的采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并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不进场交易情况、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二)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市属各级企业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负起采购主体责任,对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及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对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三、贯彻落实合法、公开、规范的采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
  市属企业建设工程类项目以及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市属企业非建设工程类物资和服务采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遵循大额采购公开原则。
  市属企业的大额采购原则上应当在有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招标平台进场采购,对从采购信息公示到采购中选公示等环节实现全过程记录,充分公开相关活动信息。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不采取进场交易方式:
  1、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2、涉及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经营发展构成重大影响的采购;
  3、采用单一来源交易方式的采购;
  4、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采购;
  5、对生产性物资、贸易性物资的采购。
  市属企业对不进场交易的采购项目要建立专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制度。
  (三)采取规范的采购方式。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利用中介超市或企业通过“三重一大”研究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其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中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法律服务和大额采购等采购项目,企业应当在采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一来源采购信息由一级企业或直管企业报送,通过市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及重大商业秘密和社会稳定问题的采购,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可以不公示。
  四、加强企业大额采购的内控管理
  市属企业应加强对采购进行统筹监管,做好以下内控管理:
  (一)强化关键岗位制衡。企业应当梳理采购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具体采购工作中,要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采购方案由采购小组提出,按企业内部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开展。
  同时,企业监事、纪检、财务总监和审计等部门和人员,需明确各自监督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合力协助企业防范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企业监事应着力关注采购决策程序、制衡建设和目标效益等。纠正应招标未招标、招标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违规行为,以及招标缺乏权责分工或权利约束等不合理行为,促进企业效益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的日常监督,加强对招标采购违纪违规问题的受理和查处力度;财务总监着力关注采购项目资金筹措与负债水平、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等,特别关注工程变更及投资变更,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变更制度等;审计部门应重点检查采购项目的程序和合同执行等情况,组织进行关于合同执行绩效评价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强化审计结果在项目结算中的运用,节约项目成本。
  (二)优化采购审批流程制度。在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采购中,要细化关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和最低额度规定。逐步施行各类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项目预算或估算书、评标依据等标准化、格式化。按照企业决策权限和程序,严格审批招标采购相关事项,实现快速有效审批;对于采用其他形式的采购,企业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细化各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执行大额采购项目论证程序。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类大额采购的金额标准。采购工作小组做好大额采购项目预算、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采购准备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深化设计,明确项目定位和功能、建设标准和规模,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避免大额或超预算变更。其中,大额采购标准由企业根据行业经营特点确定。
  (四)规范聘请采购评审专家。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部采购制度中明确需聘请采购评审专家的情况,根据行业特点和标准细化对专家的聘请需求。在需要聘请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中,企业原则上应当在佛山市国企采购评标专家库或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如相关专家库无法满足需求的,企业可以在库外另行聘请,但需将库外聘请的理由及时通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
  (五)严控采购实施关键环节。采购工作小组制定详尽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和科学评标定标关。原则上要通过企业网站等媒介公开采购信息及过程,法定招标项目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鼓励建立“评定分离”的项目科学定标机制,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通知等流程,以及投票前行为管理、投票原则等事项。
  (六)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各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各级企业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采购供应商存在恶意低价中标、严重违约、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违约情况的,在积极处理应对的同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在市属国资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建立健全合同变更备查制度。完善合同变更审批程序、权限和决策标准,加强变更可行性论证,杜绝变更条件不明晰、变更手续不齐全、随意变更、“先干后批”等现象。
  五、落实责任追究
  企业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一经查实,市国资委和上级企业均有权责令改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佛山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分管领导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等作出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市国资委或上级企业督促,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建立完善企业内部采购制度的;
  (二)未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采购手续,特别是出现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和应当公开招标而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情况;
  (三)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设立保护性招标条款;
  (五)与供应商串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六)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项目事项;
  (七)没有合法合理理由,违反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承诺不一致;
  (八)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对供应商吃、拿、卡、要,或与供应商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九)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怠于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或怠于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管信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采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其他行为。
  六、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指导意见实施后,我委此前印发文件与本指导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