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佛山市经济贸易局 佛山市农业局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佛经贸〔2009〕397号
- 公布日期:2009.10.16
- 施行日期:2009.10.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佛经贸〔2009〕397号 )
各区经贸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推进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保障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佛府办[2009]251号)要求,市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佛山市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
3、《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4、《佛山市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市农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猪流通经营秩序,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工作原则及管理机构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是指由我市各区政府和生猪产地县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生产优质安全生猪以供应我市为主的大型养猪场、企业、合作社或协会。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与管理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实行推荐申报、评审核定、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各区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生猪“定点供应、厂场挂钩”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定点供应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基地认定条件
1、养殖规模
年出栏20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企业)或年出栏生猪50000头以上的养猪合作社(协会)。
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个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组成,有章程和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统一提供猪苗、饲料、兽药、防疫和生猪收购等服务;小规模养殖户(会员)签订保障生猪质量安全协议书。
2、养殖环境
遵守《畜牧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猪场远离人居地,周边无生活、工业污染;生猪生产用水为地下水或自来水,无水质污染;猪舍布局合理、干燥、透风,设施齐备。
3、防疫条件
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农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管和防疫、检疫监督;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违规事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计划免疫、养殖标识、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健全,生产记录、防疫记录齐全;疫病预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体检测合格。
4、饲料及兽药
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在保质期内,无变质、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按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依法使用兽药,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
5、疫病抗体检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口蹄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猪瘟等动物疫病抗体合格率70%以上;不得检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磺胺类、四环素等残留量不得超过《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的最高限量。
(二)基地认定程序
1、市外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向产地县级农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提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2)生产场所布局图;
(3)防疫用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计划免疫、清洁消毒、疫情报告等管理制度;
(6)当地县级以上检测机构提供的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报告及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报告;
(7)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产地农牧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按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条件进行审查后,在《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资料交我市有关区协调小组。
3、区协调小组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派出考评小组现场评审养殖场的生产规模、生产环境、管理措施、免疫及用药记录,并对存栏生猪进行抽样检测,核实生猪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区协调小组对市外生猪养殖场或养猪合作社(协会)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4、经区协调小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生猪养殖场(企业)、养殖合作社(协会),由各区协调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定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由区协调小组函复产地相关部门、企业,将有关基地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认定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由区协调小组向社会予以通告,统一颁发“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牌匾;
5、区政府与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安全优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加强两地安全优质生猪的产销合作;
6、区经贸部门督促我市屠宰企业与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签订《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合作协议书》。 监管措施
各区政府和定点供应基地产地县级政府需按签订的《优质安全生猪产销联建协议书》的要求,严把生猪流通市场准入关,对市外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实施联合检验管理制度。 动态管理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两年,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供应基地资格:
1、发现使用国家禁止使用药物的;
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的;
3、监督抽检不合格,或不配合抽检工作的;
4、生猪出现质量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5、自愿提出取消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资格的。
各区协调小组每年对基地进行评估;定点供应基地地址、规模、生产环境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对取消资格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
附件2:
甲方:佛山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产地县级人民政府)
为加强佛山××区与××市(县)(产地)两地生猪产销的合作,共同强化对生猪养殖、屠宰、流通企业的引导和监督,依法加强对生猪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实行全面监控,全面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佛山市××区、××县(产地)建立生猪产销联合合作机制,坚持“政府监督、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规模经营、生产规范、产品安全质量好的优质生猪生产基地供甲方辖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采购,建立生猪进入佛山市XX区绿色通道。乙方农牧部门负责向当地养殖场宣传。甲方经贸部门负责向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宣传。 为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甲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和乙方农牧部门对供应佛山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共同监管,双方既合作又分工。乙方农牧部门应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的生猪实施强制免疫,规范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每季度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进行一次以上抗体水平检测及药物残留检测,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甲方农业部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乙方药物残留检测补贴(补贴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生猪定点供应基地进行动态的防疫和药物残留的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要提供协助和便利。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认定条件、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基地X个,由甲方核查认定。 双方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乙方农牧部门要确保每批进入佛山市的生猪全部来自定点供应基地,并将每批生猪的耳标、检验检疫等相关信息向甲方通报,如发现定点供应基地生猪质量发生问题或弄虚作假,应及时向甲方农业部门反映;甲方在屠宰环节抽检或动态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农牧部门通报。 甲乙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至少一次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两地经贸、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两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相关生猪养殖场、养猪合作社(协会)等。 未尽事宜,双方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县): 计划列入供应佛山XX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名册
名称 | 负责人 | 年出栏量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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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甲方:佛山市××区×× 屠宰企业
乙方:×× (生猪定点供应基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生猪采购批发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经营生猪采购批发业务,同时有偿向乙方采购生猪。 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的生猪采购计划,保证每天按质量、数量、时间完成,相关的交易费用另行商定。 乙方必须保证生产的生猪符合相关质量要求,无违禁药物残留,无重大动物疫病,并佩带耳标,取得由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承担因其生猪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 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尽量减少对方损失。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从二OO九年×月×日起至二O一O年×月×日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甲乙双方相关上级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佛山市××区××屠宰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九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二OO九年 月 日
附件4:佛山市××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养殖场名称(盖章) | ||||||||||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 ||||||||||
农业部备案的畜禽标识代码 | ||||||||||
行政区域代码 | ||||||||||
养猪场地址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和户名 | ||||||||||
肉猪年出栏量(头) | ||||||||||
企业(机构) 总部名称 | ||||||||||
企业(机构)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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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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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号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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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生产 情况简介 | ||||||||||
生猪产地畜牧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考评小组意见 | 现场评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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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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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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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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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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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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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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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申请表以生猪定点供应基地为单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