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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研究生联合培养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研究生联合培养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教高〔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地)高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研究生联合培养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9日

佛山市研究生联合培养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以下简称“省基地”)、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开放基地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等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授牌基地(以下统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引进国内高水平大学研究生到我市进行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依托联合培养,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储备,推动高校师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根据《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运行管理方案(试行)》(粤教研〔201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教育局认定的研究生联合培养产业教学科研中心(简称“产教中心”),可按本办法享受生均拨款补助、在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补助和共享课程开发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市教育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统筹推进产教中心建设及其联合培养项目对接、管理、成果转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产教中心是联合培养具体事务承担机构,负责对接和管理研究生联合培养科研项目、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管理、开发基于佛山产业的项目化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相关课程教学。督促联合培养研究生入驻的企业,负责落实保障联合培养研究生入驻企业期间的生活补助,原则上联合培养研究生入驻的企业需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生活补助,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并为研究生购买投保金额20万元的联合培养期间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 省基地中心和国家基地建设单位自动认定为我市产教中心。其他申请认定为产教中心的要求和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产教中心的申请单位应为: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础,且与高校、我市企业有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面向省内外多所高校开放研究生联合培养资源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重点产业产学研合作机构、企业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
  (二)具体条件。
  产教中心的申请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有较丰富的集高层次人才培养、企业技术攻关、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实践,持续稳定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技改任务,已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可供借鉴推广的产学研合作管理模式和长效运行机制。
  2.有明确的产业研究方向,具有较为良好的科研条件,拥有较好的工程领域研究基础,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能提供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相匹配的技术和工程项目。
  3.拥有能胜任联合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高、工程经验丰富的科研团队,具有自主开发配套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项目化教学产业课程体系能力,能长期规范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4.组织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健全,按1:20配备联合培养专职管理人员与研究生,能可一次向20名以上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良好的住宿及生活保障条件。
  5.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具有本行业技术监督、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的培养单位优先考虑。


  第八条 产教中心生均拨款。
  (一)补助标准。
  纳入合作高校招生计划的全国统招研究生来我市进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全额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3.6万元,硕士研究生全额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2.4万元。未纳入合作高校招生计划的全国统招研究生来我市、且该生每年连续3个月以上在该产教中心及其合作企业进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全额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硕士研究生全额拨款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年度内在我市联合培养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按照全额标准拨付;在我市联合培养时间少于10个月的,按照全额拨款的相应比例(一年按10个月计算)折算。每位研究生最高拨款时间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条件。
  1.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引进研究生到我市参加与其所学专业和科研方向对口的研发项目进行项目制培养。
  2.须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研究生联合协议,并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3.须与联合培养依托项目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4.须按协议落实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指标和完成招生工作,并核定研究生在佛山进行联合培养或专业实践的时长。
  5.须完成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学生日常管理和培养服务工作。
  6.须为每20名培养研究生至少安排1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资金拨付。
  生均拨款按年度发放,采取年初申请、季度发放、次年清算的方式拨付。
  1.市教育局每年年初受理生均拨款申请,产教中心按上一年度10月底在培研究生数、当年联合培养项目计划研究生人数和培养时长,以及相应生均拨款标准提出扶持经费拨付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2.各产教中心联合培养规模有重大变化时,需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可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放额度。
  3.次年年初,市教育局根据各产教中心上一年度联合培养实际规模和时长,核准上一年度应发生均拨款金额,上一年已发金额少于核准金额的,从次年生均拨款中予以追加,上一年已发金额多于核准金额的,从次年生均拨款予以扣除或由产教中心直接退回市财政。
  第九条 研究生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对由产教中心引进和管理、在产教中心及其合作企业开展连续3个月以上联合培养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补助2500元、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最长补助时间为2年的标准发放。
  2.对由产教中心引进和管理、在产教中心及其合作企业开展连续3个月以上联合培养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长补助时间为2年的标准发放。
  (二)申报条件。
  1.研究生与产教中心、所在院系、实践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
  2.研究生来佛山培养必须连续满三个月(实践单位出具的考勤考核情况表,经产教中心确认)。
  3.研究生联合培养达到预期效果,通过研究生联合培养线上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达到所在产教中心(含实践单位)有关研究生管理和培养的考核评定要求。
  (三)资金拨付。
  研究生生活补助按季度发放,市教育局每季度受理研究生政策性补助申请,经核定联合培养人数后由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产教中心负责研究生考核并落实政策性补助发放。
  第十条 共享课程开发补助。
  (一)补助标准。
  每门课程按照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申报条件。
  1.基于佛山产业,围绕研究生联合培养开发,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的目的方法明确,采用项目化教学、案例教学实施。
  2.课程开发完成后需在研究生联合培养线上服务平台实现共享,向其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免费开放,并可供市教育局免费印刷出版。
  3.课程资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问题;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相关规定,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与使用。
  4.申报单位和课程开发主持人保证申报所使用的课程资源知识产权清晰,无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三)资金拨付。
  采取竞争性分配,经费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经评审认定,符合建设要求、纳入建设规划的课程,由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市教育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产教中心认定及各补助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
  (二)项目评审。
  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委托评审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公开答辩或现场实地考察。
  (三)项目公示。
  市教育局将经审议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市教育局负责审查。
  (四)项目下达。
  公示期结束后,评定结果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市教育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认定及立项通知文件。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产教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产教中心培养条件、培养质量、培养成果、扶持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内容由市教育局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根据考核情况,对每个产教中心出具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评价为不合格的产教中心,暂停拨付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产教中心,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诉意见并提供说明材料。公示结束后,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有异议的产教中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评价为“不合格”的产教中心,经整改后由评审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后仍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产教中心认定资格由市教育局撤销,经重新评估后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以上的,可恢复拨付扶持经费。
  第十七条 对于被撤销产教中心认定的产教中心,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核算并支付其已申请但未发放的费用,除重新获得产教中心认定资格外,不再受理专项经费的申报。被撤销认定的单位经过整改后重新符合产教中心申报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认定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扶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扶持经费项目实行单位责任追究机制。扶持经费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制定项目扶持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扶持经费管理实行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在申请经费补助时,产教中心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经查实后,取消补助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专项检查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经费或取得扶持经费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自发文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再享受本办法资助,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市教育局有权采取缓拨、减拨、停止拨款、撤销预算、追回扶持经费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单位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相关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