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
(1983年11月17日 穗府〔1983〕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颁发的《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已发给有关单位办理。我市,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规定,我市现行由区、街生活服务公司管理的劳动者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业务工作,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具体交接事宜一由区政府主持,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办理。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迅速设立个体经济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认真把工作搞好。 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收支问题,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联合印发的〔83〕工商字第91号《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一点五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百分之二至三收取。上述收费办法,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市政府穗府[1982]10号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与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有抵触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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