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 失效
- 制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
- 公布日期:2017.10.30
- 施行日期:2017.10.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市环〔2017〕148号)
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2),不得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无需进行环评(见附件3)。
对其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一)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1. 减少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项目的国土、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等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
2. 实行并联审批。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
(二)简化环评内容
1. 基地内项目
经批准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主要指惠阳鸿海精细化工基地和博罗龙溪电镀基地。基地的规划环评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入基地项目且符合园区规划及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其环评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规划环评资料和结论,在符合规划及其环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项目环评可简化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公众参与和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内容,重点突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风险评价等内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直接采用规划环评的监测数据(3年内有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入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统一处理,且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已在园区环评中进行了分析论证的,项目环评相应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可直接引用园区环评内容及结论。
2. 交通项目
线状项目可按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依业主申请内容,分段开展环评工作。
3. 民生水利项目
列入省环保厅《关于民生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13〕2号)中的民生水利建设项目,若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范畴,可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包括:山区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原址原规模重建、技改的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五小”水利工程(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堤防、小泵站);不含大型水闸、泵站的农村重点易涝区综合整治工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捍卫1万亩至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工程;不涉及新增地下水取水和新建净水厂的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等。
对原址重(扩)建、除险加固、加固达标且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利项目,按改(扩)建项目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4. 非环境敏感区项目
根据《名录》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能简则简”的原则,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名录》未明确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同类别项目环评报告最低等级执行。
(三)简化环评审批受理程序
1. 优化环保部门初审程序
将下级环评预审改为上级征询下级环评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市环保局书面征求县(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县(区)环保部门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出具初审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作同意。
一般项目报告表无需下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2. 合并总量前置审核程序
将项目总量审核并入内部流转环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区)负责审核项目总量指标并出具意见;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在书面征求县(区)环保部门环评初审意见时一并征求。
3. 合并环评受理公示和审批前公示
对不敏感项目环评受理和审批前公示进行合并。其中,报告表项目受理公示与审批前公示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报告书项目从受理公示第6个工作日起,同步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推进环评服务提速
(一)加强环评机构监管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机制,从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的管理规范性、环评文件修改时效性等方面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年度监督考核,切实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项目环评编制质量,推进环评提速。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除了要求环评文件进行补充监测、技术方案类比或论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等可适当延迟修改时限外,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并报技术评估机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二)环评技术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1. 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意见的项目:一般项目报告表。
2. 采取专家技术函审的项目:(1)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和化工项目报告书;(2)水利、轻化工、道路(含桥梁、隧道)、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除外)、非金属矿制品制造、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项目报告书;(3)不涉及重要环境敏感区的电磁辐射类项目报告表。
3. 采取专家技术会审的项目:以上规定外的项目。 强化项目环保准入指引
市环保局适时修订《惠州市招商选资环保准入指引》,明确禁止、鼓励项目和分区域环保准入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5年修订)>的通知》(惠市环〔2015〕157号)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审批正面清单
2.负面清单
3.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