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医〔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8号)要求,推进我省社会办中医机构连锁集团化发展,建立起以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中医机构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满足基层群众差异化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8年3月26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是指同一法人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置有3家以上(含3家)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由机构总部(投资、规范化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分支机构(包括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组成,符合《广东省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三条 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第四条 各地规划不对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

  第五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总部申请广东省连锁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复函的形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 机构总部申请连锁中医医疗机构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设置单位法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设置连锁医疗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未来发展计划;
  (三)连锁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科目;
  (四)连锁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现3所以上已经开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开展医疗服务的基本情况;
  (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的六项制度规范;
  (七)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第七条 申请连锁中医医疗机构资质采取逐级审核方式,由机构总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经地级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函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单位。

  第八条 机构总部自取得广东省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的批复函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对新设连锁的中医门诊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设置审批,并符合相应的标准;对新设连锁的中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连锁中医医疗同一法人新设分支机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通过简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审批时间等优化流程来实现加快办理。

  第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新设连锁的中医门诊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连锁的中医诊所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合格理由以书面形式函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地名+机构总部商号)”+“通用名称”。

  第十三条 机构总部于每年末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新设连锁中医分支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可不设置医技辅助科室,其业务用房面积可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凭本机构执业医师处方提供中药煎药便民服务,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印发),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方式、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校验与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连锁中医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6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广东省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构数量。同一法人在广东省区域内设置有3家以上(含3家)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包括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下同)。
  (二)品牌历史。在3年以上,已设立的传统中医医疗机构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
  (三)统一经营管理制度。已形成“六统一”的制度规范。
  1、统一文化形象:独具特色的商标(LOGO)、装饰风格、品牌文化等。
  2、统一管理制度:制订管理制度,如: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
  3、统一信息系统:实现机构系统内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4、统一资源调配:包括人力资源与药品调配管理制度等。
  5、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的医疗保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转诊制度、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等。
  6、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收费管理制度。

  二、场地设施与部门要求
  1、机构总部的场地大小能够满足对各连锁医疗分支机构统一经营管理要求,有统一的医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运营等管理部门。
  2、各连锁中医医疗分支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功能明显,布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富有中医药文化特色。

  三、诊疗设备与人员要求
  各连锁中医医疗分支机构诊疗科目按照国家相关医疗机构标准执行,配置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执业范围
  从事中医预防保健、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养生保健服务,不得开展非中医类的医疗活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