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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提高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拟定了《珠海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9年1月9日

  附件:
珠海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提高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从我市所收取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审。
  第五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项目管理,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协调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自觉开展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海域、江河整治。
  (二)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调查、评价等。
  (三)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增殖种苗基地建设。
  (四)人工鱼礁建设和已建礁区的管理与保护。
  (五)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
  (六)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七)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上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上报文件。由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
  (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现状,承担单位情况,工作内容和目标,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项目审核程序
  (一)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按期提交成果。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并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各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了解,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说明逾期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实施计划完成。发生逾期未完成项目情况的区,在下一批资金分配时,减少安排。发生多起逾期未完成项目或整改不力情况的区,视情况取消资金申报资格1-3年。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报告等材料,并在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将项目绩效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对区(功能区)负责绩效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区(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经市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整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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