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机关事务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珠财采管〔2008〕11号发布 2008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投标活动及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供货,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适合协议采购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采购范围,实行协议采购管理。
  第四条 珠海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
  第五条 采购中心负责拟订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由采购中心承办,遇到特殊情况的,应当事先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制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核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履约保证金、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由其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的评标方式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提供货物与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具体确定中标人时可采用比例淘汰法。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应当载明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履约保证金、违约条款、协议有效期等事项。
  采购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供货协议书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事项确定后,采购中心应当在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zhuhai.gdgpo.com)、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珠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cngpc.com)上公告,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协议供货货物的商品信息库、协议供货价格信息库和网上交易系统,逐步扩大采购人通过网上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或服务的范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珠海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上公告。
  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财政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第十五条 公布的协议供货文件是中标供应商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证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协议供货文件和与采购中心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向采购单位提供协议供货项目及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应当执行本规定。
  如果协议供货范围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应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通过电子议价方式,与协议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如果议价不成,或者采购人不接受议价后的价格的,可以通过电子反拍方式进行采购,参与电子反拍的供应商可以是协议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商,也可以是符合具体采购要求的非协议供应商。
  第十八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并享受保修期内或者超过保修期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其中标商品的信息和价格。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货物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货物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商品的,应保证政府协议采购项目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应由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供货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条款向供货商支付。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延货物的验收和拖欠货款,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情况;
  (二)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三)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加强对授权代理商的管理,督促授权代理商履行承诺义务,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应及时将中标货物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珠海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好处”、“回扣”、“礼品”等,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条 中标供应商应接受市财政局和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和采购中心做好对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价格的市场调查和履约情况检查等管理活动,及时按市政府采购规定报送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活动及协议供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发现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有违规违约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不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行为的,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中心举报。


  第三十六条 协议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分别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处罚。
  (一)供货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投标时的承诺的;
  (二)协议供货商品以低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出售给非政府采购单位的;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时间供货、维修,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
  (四)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伪劣产品或者没有按供货协议内容供货的;
  (五)其他有碍协议条款、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串通协议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向协议采购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等,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其他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的;
  (五)对属于协议采购范围内的货物不按协议采购方式办理的。
  第三十八条 对协议供货采购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